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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销售果冻伪造生产日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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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08:5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果冻,那滑溜溜、软嫩嫩、爽歪歪的感觉,成为青少年喜欢零食中的最爱。W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企业,他们生产销售的食品行销全球。在国内,他们生产的很多食品都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特别是那些可爱的孩子们一看到它的广告,立即会举起小手说:“妈妈,我要XX”。
    然而,就是这家所谓的知名企业,他们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把快失效、过期的果冻重新包装,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再推向市场,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健康威胁,此案惊动了国务院相关部门,J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过特殊侦察,一举端掉它的制假窝点,还消费者一片洁净的蓝天。



    2005年5月8日,举报人拿来一袋果冻到N市质监局J分局举报,说自己在商店购买的果冻过期了。食品安全大于天。接到举报后,J分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一道立即赶往所在的商店,店主委屈地说,是W公司的员工卖给他的几箱,一看快要过期了,他就折价收下了。从店主那里还了解到,该公司很多员工都分到了快要过期的果冻食品。
    执法人员掉头就赶往W公司,从原料库、生产车间、包材库一直查到成品库,未发现任何问题。该公司负责人讲,公司最近确实将一批快要过期的果冻当着福利发给员工。还信誓旦旦地说,商店销售的果冻不是公司销售出去的,可能是员工吃不完卖出去的,同时还提供一份这批果冻的发货名单给执法人员。返回的路上,大家在车上分析了案情,按食品企业的“潜规则”,快过期还未销售完的食品肯定要重新包装后再上市的。如何抓到现场证据?商议决定购买线人,抓到证据再动手。
    经过一番思想工作,W公司一位基层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当线人。J分局给他配备了微型摄像机、录音笔,交待了收集证据的要点、暗访工具的使用方法、与J分局的联系方式、安全保密等要求。
    半个月后,线人打来电话报告,他已经找到了公司的作假的地方,并拍摄到了现场。J分局很快对他拍摄的音像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原来,这家公司将去年生产的快过期的果冻未放进公司成品仓库,而是租用了一家偏僻的仓库存放。好狡猾的狐狸。
   分J分局立即策划行动方案,分成若干行动小组,怎么进入仓库,怎么封锁现场,怎么取得证据,怎么调查,环环入扣,步步为营,想办法锁紧、锁住这条“大鱼”。
    5月27日,行动开始。第一组人以检查W公司库房特种设备安全为名,突破了安保人员的防守并进到仓库。当检查到最后一间库房时,里面有数十人在忙碌,有的在搬运,有的在拆封,有的将拆封后的产品重新包装,有的用打码机把果冻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在手动打码。这正是执法人员要找的现场和证据。
    早已在仓库外面等候命令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执法人员收到指令后,立即就冲了进去。有人控制了成品仓库,有的控制了拆封现场,有的控制了打码现场,有的清点原成品,有的清点拆封后的裸品,有的清点重新包装后的成品,有的进行现场照相、摄像,有人做现场检查记录。
   W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不承认伪造生产日期,只是说因为当天的生产线打码机坏了,所以才用手动打印上果冻的。
    同时,一组人迅速赶到生产车间去调取生产凭证,另一组在异地调取仓库的进出货凭证。同时把该公司的负责人、品保部经理、生产厂长、仓库主任当即带到J分局,分别分成四个调查组进行异地调查。
    公司负责人虽然见多识广,但从来没见中国质监执法人员过这种阵势,一进去赶紧掏出自己的护照,希望中国官员从轻处理。执法人员告诉他,中国政府和执法部门欢迎外国企业到中国投资经营,但前提条件是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人的感情,只要如实交待,积极配合,才可以考虑处罚从轻。负责人告诉执法人员:仓库的产品是去年生产的,因为过期后不能使用,所以才修改了生产日期。而且还说明了回收产品的数量、货值,销售出去的数量、货值,这跟现场检查和帐本的数据完全相符,同时与另外三位被调查人说法完全一致。
    该案从早上9:00开始行动,一直到下午2:00调查结束,只有了6小时时间就将此案真相大白,涉案果冻系列产品总数量共100077箱(百万支),其中有8万多箱(三百多万支)已经售出,产品货值为1077684元,违法所得75437.88元。抽样检测后,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此案惊动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省市领导。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供认不讳,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第一项的规定,J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伪造生产日期产品;2、对已销售的果冻立即召回,进行监督销毁;3、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产品金额1077684元30%以下的罚款,计318865元;4、没收违法所得75437.88元。W公司2005年6月20日交清了全部罚款。
   

    点评分析:
   孙子兵法在用间篇里,专门论述了用间之一法,“故用间有五:有乡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
   “乡间者,因其乡人而用者也。内间者,因其官人而用者也。反间者,因其敌间而用者也。死间者,为诳事于外,令吾间知之,而得于敌者也。生间者,返报者也。”
    本案所用的线人可称之为内间。也就是内部间谍。使用内部人员作为线人有几大好处,首先他熟悉工作环境,通晓内部工作流程;其次容易了解、掌握内部生产销售的“潜规则”;再次他可以深入到企业任何角落不易发现,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进可攻,退可守的战术。
   很多大企业涉嫌存在有违法问题后,经常把执法部门拒之门外,有的要有政府红头文件,有的要相关领导引见才能进去。进去难,查证更困难,因为外人进去后不能随处走动,每到一个地方都有电子密码验证才能打开,给执法办案增添了很多阻力,J分局善于经营情报,使用线人做卧底查证据,不失为一种突破案情的好方法。


[ 本帖最后由 西雨 于 2009-11-18 09:08 编辑 ]
沙发
发表于 2009-11-18 09:51: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提供了如此精彩的案件分析处理。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9 20:55:41 | 只看该作者
不用谢谢,兄弟.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4 21:54:48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好的案源,为何没有人跟进呢?要知道这种行为在食品领域是潜规则。
地板
发表于 2009-12-18 20:09:08 | 只看该作者
十分经典的案例!!!
6
发表于 2009-12-18 21:46:17 | 只看该作者
经典!过程值的认真学习。。。。
7
 楼主| 发表于 2010-1-9 23:35:2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兄弟们抬举了。
8
发表于 2010-1-11 23:40:53 | 只看该作者
是一个集体协同作战的成功案例
9
发表于 2010-4-17 12:20:00 | 只看该作者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10
发表于 2012-5-3 16:54:58 | 只看该作者
罚得太轻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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