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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将食品监督抽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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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1 11:2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是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源头,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我县现有各类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106家。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验原则上每年每家企业分别各抽检二次计算,共需检验的批次为:106×2=212(次/年)。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3〕159号)文件规定,按各类食品的检验收费标准计算,2010年质量监督局共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检验费用为12万元(不含购买样品费及抽样成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县质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相关管理文件标准的要求,对食品企业(小作坊)实施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为应对食品突发事件(如辣椒制品中的苏丹红、豆制品中的碱性橙、奶制品中的三聚氰胺、茶叶中农残含量等)每年约212批次的专项抽查检验任务,检验费用均由食品销售或者生产企业承担。上述性质的抽检工作,无任何经费来源。2009年6月1日抽检停止收费后,食品抽检工作将无法正常开展。
  为确保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因此建议县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必须包含食品抽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全县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
沙发
发表于 2010-2-1 11:39:2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3〕159号,这文件你有吗?给份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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