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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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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稽查队纳入事业单位改革安徽的稽查人员都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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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0-5-15 23:00:41 | 只看该作者
江潮涌是哪个市的啊?什么时候参公的?参公前必须要先事业定岗吗?
12
发表于 2010-5-17 08:39:12 | 只看该作者
等待中
13
发表于 2010-5-17 08:54:55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的早就参照公务员执行了!!!!!!
14
发表于 2010-5-18 07:37:39 | 只看该作者

河南

河南都是公务员,河南局领导有协调能力
15
发表于 2010-5-18 10:52:18 | 只看该作者
ahhbhy,你想的太阳光了,我们这里就像过去战争时期的江北是敌占区,不知啥时候才能解放见到阳光呢。
16
发表于 2010-5-18 13:14:33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的早就参照公务员执行了!!!!!!

可是省局只给公务员拨款,不给参公的稽查编拨款啊??????????????
17
发表于 2010-5-18 20:37:00 |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1

皖质办发〔2010〕14号


关于印发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函〔2010〕80号文批复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全省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系统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1、全省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全省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质监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质监系统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4、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质监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质监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质监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8、根据质监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质监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以检验、检测、科研等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的技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受机关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局稽查队,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以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为主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9、根据质监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全省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11、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该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2、根据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质监系统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名称分别对应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14、按照《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的精神,质监系统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为二级。
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为3:4.5:2.5,市局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局直属事业单位为1:3.5:5.5。设有研究生教学点、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课题项目、研究生培养的省属科研院所,正高、副高、中级比例各增加3-5%,承担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项目的市属、县属科研院所,正高、副高、中级比例各增加1-2%。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根据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会计、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岗位。主体岗位原则上要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以上。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1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的任职条件报批。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件1)。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8
发表于 2010-5-18 20:37:46 |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2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省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质监事业;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系统、本单位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报省质监局认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27、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我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28、各市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由市局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申请变更:
(1)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0、各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1、单位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实施意见》及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已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3、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34、各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业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双肩挑”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具体岗位。
35、各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36、新进工作人员的聘用,根据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37、各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应具有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变换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3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对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39、各市局、省局直属各单位,要于2010年2月前将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情况表》经省局政治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40、各市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按照批复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附件4),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6月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4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创新基础性工作,关系到质监系统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质监系统的实际出发,尊重事业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市局、各单位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工作。
(1)加强宣传学习。要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皖办发〔2008〕17号和国人部发〔2008〕19号文件精神,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这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深刻意义、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和基本要求,以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2)充分发扬民主。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充分发挥职工大会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实施方案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才能组织实施。
(3)指定专人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要求各市局、各单位要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素质比较高的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4)加强沟通联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政治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咨询。
(5)统筹兼顾,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局、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各环节工作任务,确保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工作秩序不乱,工作任务不受影响。
(6)严明纪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市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9
发表于 2010-5-18 23:32:48 | 只看该作者
无聊的事情啊 执法机构定岗定编还好办, 技术机构定岗定编就不好办了,现在的技术机构人员奇缺,还不能混岗。
20
发表于 2010-5-20 13:15:18 | 只看该作者
b悲剧啊!!!
我们现在也是参照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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