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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强化对不合格产品质检程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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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6:0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验报告须复检 质量信息不泄露

   今后,甘肃省各级质检机构对不合格产品必须建立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制度,复检期内也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或发布不合格产品相关信息。凡因违反工作程序规定,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而引发法律诉讼的,一律由承检机构承担,并追究质检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这是甘肃省质监局最近为强化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而提出的严格要求。

   结合有关规定,甘肃省质监局从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和异议处理、质量信息发布、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等环节,进一步细化、充实了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的规范要求,督促各级质检机构严格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原则,强化对检验工作程序的监督管理。

   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该局明确提出各环节要求:首先,在检验中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检验报告复核制度,在检验结果上报检验计划下达部门之前,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结论的判定等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对该产品进行复检,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填写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表,并有复核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检验报告予以上报。其次,对检验报告的送达,检验机构要建立检验报告送达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检验报告编号、受检单位、生产企业、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并且必须采用传真及其他方式先向受检单位、生产企业告知检验结果,随后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还应及时告知对检验结果异议的复检申诉权利。第三,对质量信息的发布,复检期内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或发布不合格产品相关信息,省质监局统一汇总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后向社会发布监督检验通报;质检机构对检验中发现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要立即向同级质监部门报告。第四,对不合格企业后处理,严禁以罚代法,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格产品,帮助企业分析整改;对强制性指标不合格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督促限期整改;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产品,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收回,责令经销企业撤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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