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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产品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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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6: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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