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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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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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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3-12-12 21:05:44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样的情况,除非消费者直接找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厂家,且生产商认可。其他情况一律告知消费者去消协投诉,由他们转交质量纠纷。(其实消协会把这样的情况给质监吗?)
132
发表于 2013-12-16 16:08:42 | 只看该作者
有所为有所不为
133
发表于 2013-12-19 14:46:57 | 只看该作者
三定方案,好像指的是总局业务分工,省级以下根据省政府分工决定。我们这属于城中心,没有生产企业,省市局还照样抽检,分局照样处理
134
发表于 2013-12-31 21:35: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12-31 21:43 编辑
hbuwzc 发表于 2013-12-19 14:46
三定方案,好像指的是总局业务分工,省级以下根据省政府分工决定。我们这属于城中心,没有生产企业,省市局 ...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并不仅是总局有,省局和市县局都有“三定”方案。省以下垂管系统,一般应执行省局的“三定”职能,除省政府对市、县质监部门另有“三定”职权特殊规定的外。
如果政府对质监部门“三定”方案,没有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职能,或没有赋予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职能,那么,省、市局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检验),肯定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一旦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法治的角度讲,肯定是必败无疑的!
超越行政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并纠正。这是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一个简单道理。
135
发表于 2014-10-20 10:48:07 | 只看该作者
技术含量高。有水平。
136
发表于 2014-11-11 13:51:22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地拜读了版主的帖子,分析透彻,很有道理
137
发表于 2015-1-22 16:30:45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可以啊
138
发表于 2015-2-3 18:02:35 | 只看该作者
水平高,信息量大,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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