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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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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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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7:05: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邯郸县局质监 于 2010-8-9 16:36 发表
不敢苟同楼主的观点,楼主所说的本意是好的,很长知识。但是,在我们这儿,预算收入大的根本没办法完成,不要说有人投诉的流通领域是否归我们管辖,现在我们还坚持执法在流通领域。不是我们的业务素质不高。是我们也 ...
流通领域执法要看执什么法,怎么执,并非流通领域质监不能执,三定方案确定的是流通领域的“质量”问题划归工商,并没有把其他方面全归工商啊?我的观点并不是说流通领域不能执法哦,请你仔细阅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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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7:10: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简岩 于 2010-8-9 16:40 发表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申诉时,一般并不能断定,到底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经销者的责任,包括管理部门也是这样的。责任的认定往往是在受理申诉的调查之后。
所以,消费者先找销售者还是先找生产者,并没有先后顺 ...

呵呵,你可能没看明白我的意思。虽然是同一地域,但在流通领域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该归工商处理,工商部门应该先行调查,包括送检产品,确认为生产企业过错的,应该移交质监部门处理,这才是正规的受理流程。如果质监部门直接受理申诉,是不合乎三定方案要求的。多做事并不一定会受表扬,好心经常会办错事的,我们需要认真负责的心态,但必须要正确负责。消费者不懂可以先找质监,但质监却不应该超范围受理,应该给消费者解释清楚先找工商才对。

[ 本帖最后由 mlm001 于 2010-8-9 17:12 编辑 ]
13
发表于 2010-8-10 21:47:03 |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
14
发表于 2010-8-12 10:46:35 |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0-8-12 11:51:5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质监部门直接受理申诉,是不合乎三定方案要求的?

消费者不是投诉销售者,而是直接投诉本地的生产者,质监部门也不受理?
16
发表于 2010-8-12 13:03:5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长见识!常识但不一定每个人都思考过!
17
 楼主| 发表于 2010-8-14 08:43: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简岩 于 2010-8-12 11:51 发表
如果质监部门直接受理申诉,是不合乎三定方案要求的?

消费者不是投诉销售者,而是直接投诉本地的生产者,质监部门也不受理?

我的意见是不能受理,消费者投诉谁只是他的主观想像,而不是质量问题一定会出现的环节,所以要以科学的态度去对待案件,必须先确认违法行为是生产厂家的过错后,才可以受理并查处。
18
发表于 2010-8-14 16:27: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6-2 10:52 编辑
我的意见是不能受理,消费者投诉谁只是他的主观想像,而不是质量问题一定会出现的环节,所以要以科学的态度去对待案件,必须先确认违法行为是生产厂家的过错后,才可以受理并查处。


      我认为,消费投诉的受理,仅仅是立案调查程序的开始,通过调查以后,才能确认厂家是否有过错。如果在投诉受理之前,就已经知道了厂家有没有过错,质监部门那不成“神仙”了?

    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问题中,是先有消费者投诉这个“因”,后调查厂家有无过错这个“果”!
    而不是先确认厂家有过错这个“果”,后才有消费者投诉这个“因”。

    况且,受理了消费者投诉,并不等于证明厂家就有过错!产品存在一些瑕疵,是企业产品生产中很正常的事情,即使产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厂家就有过错!只有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才算厂家的过错!

    当然,不论是厂家的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过错,需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还是个别产品存在瑕疵(无过错,仅承担产品存在瑕疵的民事责任,无需承担行政责任),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厂家都是要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的。

    受理投诉时,行政机关无权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的产品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其原因究竟是发生在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

    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不能把目光只放在摆脱自己不利责任的角度,而是必须放在所担负的行政职权以及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思考。
    离开了这个根本,无论讲什么,都仅仅是自己的小道理,摆不到桌面上。而且是不符合民法和行政法立法原则,也是见不得社会和舆论阳光的。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0-8-17 1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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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4 23:38: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简岩 于 2010-8-14 16:27 发表


我认为,消费投诉的受理,仅仅是立案调查程序的开始,通过调查以后,才能确认厂家是否有过错。如果在投诉受理之前,就已经知道了厂家有没有过错,质监部门那不成“神仙”了?
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问题中 ...
你说的前面部分都很对,但所有的执法,首先要有个管辖的范围,这是根本,然后再谈责任,消费者在流通领域因为质量问题的投诉,无论你想如何负责,首先要服从三定方案的要求,由工商先调查,而后才可能是否与厂家有关,这不是推卸责任的问题,而是执法程序的问题,希望你从职权范围的角度再考虑。因为许多的同事们有如此的想法,所以才违规受理了诸多的投诉,这是个错误。
20
发表于 2010-8-15 07:07:37 | 只看该作者
向上面的各位老板致敬!都分析的有条理,有依据,也能给我们以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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