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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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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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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8:3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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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08:38: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612501 于 2010-8-20 08:33 发表
消费者先找工商局还是先找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监局,那是消费者的自行选择,政府部门无权限制消费者选择投诉机关的权利。消费者也可以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但政府部门绝对不可以越权受理,当类似的申诉找到质监,那么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是向消费者解释清楚,这不是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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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8:53:23 | 只看该作者
可爱虫虫已经说得很明白,如果遇到个别情况,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好像没有必要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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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9:02:59 |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顶楼主!
我们这里的工商一碰到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第一句号就是到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一下,等鉴定结果出来后,他们会受理!弄得我们头疼万分,虽然我们有解释流通领域质量纠纷是工商受理,我们一样没有检验资质,工商可以受检!但消费者不知是被施了魔咒还是怎么的,总是说工商叫我们过来,你们又不受理,你们是不作为,然后骂骂咧咧的。仿佛很是信任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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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09:13:01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有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如何接待申诉人的态度问题。要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解释,要告诉他们,自己送检所取得的检验报告,有太多局限性,法律证明力太差,由执法部门取得双方认可后送检的报告,才是科学公正的权威性结论。如果不通过部门直接送检,那对于损害赔偿的争议将难以平息,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消费者也一定要受理投诉的部门去检验,而不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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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6:15:57 | 只看该作者

质监出手维权解难

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0-08/18/content_24450.htm

本报讯 (记者龚志伟)近日,中铁十四局“成自泸高速路”成仁段CR13段路基二队队长李扬德将一面印着“质监亮剑 维权解难”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了四川省内江市质监局郑平局长手中,并感激地说:“感谢你们质监局的执法人员为我挽回了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质监局真是我们民众的保护神。”

    5月21日,李扬德到内江市威远县质监局投诉,因用了由项目部提供的0#轻质柴油,导致自己的挖掘机损坏,请求质监局为其做主,保护其合法权益。

    威远质监局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一是成立调查组,做好稳定协调。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调查调解小组,细致调查了解事情缘由,协调当事双方,做好稳定工作。二是收集证据,确定解决方案。通过对问题柴油进行抽样检验,对经销商进货渠道、批次、批量、价格等全面调查取证,认定了经销商的违法事实和行为,先后出动行政执法人员32人次,行程1000余公里,收集各种证据资料60余页,5次修改解决方案。三是秉公执法,维护群众利益。通过调解,李扬德获得了20.8万元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威远质监局依法对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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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6:17:21 | 只看该作者

山东德州12365公布上半年工作成效

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0-08/18/content_24440.htm

本报讯 (魏 璐 王汝国)近日,山东省德州市12365投诉举报热线接到市民投诉电话,称某小区内有一无证生产桶装水的窝点。接到举报后,德州质监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当场对200余桶水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一举捣毁了一个三无桶装水生产窝点。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该市12365质监热线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咨询电话5200余人次,受理有效业务315件,其中打假举报85件,质量申诉39件,业务咨询191件。对所有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安排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案件按期处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到100%,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保护,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从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咨询的情况看,消费者咨询产品的重点仍然是食品、家用电器、服装。打假举报产品多为特种设备、化学制品、食品、计量器具等。从消费者来电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社会安全和自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只要购买产品后感到不放心就会拨打电话进行咨询。同时,消费者对国家产品安全政策的关注度增强,特别是对食品的QS认证、家用电器的3C认证等质量认证标志的知识有所提高。在此,质监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索要消费凭证,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可以作为打假维权的有力证据,当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随时拨打12365质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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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4:49:15 | 只看该作者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大家对于职能确定的受理权依然漠视,《产品质量法》出台时,并没有划分质监与工商的具体职能,但后来三定方案规定了,就应该执行,虽然很多地方的质监依然活跃在流通领域查处质量问题,但要看当地省里的政策而定,如果省里没有相关政策,就很容易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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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09:31:05 | 只看该作者
勤于学习,!谢谢楼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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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19:56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我支持发帖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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