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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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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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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6:39: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邯郸县局质监 于 2010-8-9 16:36 发表
不敢苟同楼主的观点,楼主所说的本意是好的,很长知识。但是,在我们这儿,预算收入大的根本没办法完成,不要说有人投诉的流通领域是否归我们管辖,现在我们还坚持执法在流通领域。不是我们的业务素质不高。是我们也 ...

你的观点本身就与楼主的观点不是一类的,处理申诉与我们在流通环节执法没有矛盾!
42
发表于 2010-9-28 16:43:53 |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楼主的观点,有些地方虽然收到银子了,总有一天自已收进去了也不知是怎么回事!
43
发表于 2010-11-2 18:16: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lm001 于 2010-8-18 15:47 发表
另外我对汽车召回有关问题不太熟悉,是否召回也是先由销售者从消费者召回,而后才是生产厂家从销售商手中召回。如果是,那说明程序是对的,否则我就无法理解了,呵呵。


所谓产品的召回,主要就是指由制造者实施的一种主动行为,当然也并不排除进口商代理制造商实施的召回,责令召回是管理者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召回行为并不是销售者实施的一种行为。
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http://baike.baidu.com/view/439115.htm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召回,也是一种生产者的行为,不是指销售者实施的行为。销售者叫做停止经营。
44
发表于 2010-11-19 20:38:45 | 只看该作者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原因么,很简单的,消费者与生产厂家没有发生销售关系啊,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经过流通后怎么能证明商品出自该生产厂家啊,工商部门受理也是需要有发票等证据才受理的,如果另外一种情形,我觉得质监部门应该受理,那就是销售商与生产厂家的质量纠纷我们应该受理,因为他构成了销售关系,当然,还是要有销售凭证,如果销售商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质监部门应该受理。
45
发表于 2010-11-19 20:40:16 | 只看该作者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原因么,很简单的,消费者与生产厂家没有发生销售关系啊,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经过流通后怎么能证明商品出自该生产厂家啊,工商部门受理也是需要有发票等证据才受理的,如果另外一种情形,我觉得质监部门应该受理,那就是销售商与生产厂家的质量纠纷我们应该受理,因为他构成了销售关系,当然,还是要有销售凭证,如果消费者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质监部门应该受理。
46
发表于 2010-12-7 15:09:34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分析的很透彻,其实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很模糊,将来科学、文明、严格执法将是大的趋势,基层执法人员学习的路还很长,以我为例,感觉需要明确的太多,建议总局加强对基层的培训和相关问题的解释
47
发表于 2010-12-10 20:43:22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里出现争论,主要是大家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扯到一起了。三定确定的是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行政责任,而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的纠纷是民事责任,虽然质量法、消法给予了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但这个职责与街头老大妈调解两女人吵架的权力差不多,没什么强制性。所以,无论是食品也好,流通产品质量也好,你调解也就调解了,不调解也没什么错误,反正都不是行政权力。但是,我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于楼主的意见,从事行政调解,还是与自己的行政职责紧密结合好,虽然纠纷与我们的职责相关,但只要不是自己的事情,少管一些为好。至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的问题,有人认为找生产者或销售者都行,这肯定是错的。消费者购买商品,与销售者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当购买的产品与合同(产品标签、现场说明等都是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你只能找合同的另一方即销售者来索赔,找生产者,你的依据是啥?!至于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要注意那是针对损害赔偿的,即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除产品本身之外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才可能适用这一条,咱们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大多数都是针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所以只能找销售者。如果出现缺陷产品造成损害,那也是消费者有权去找生产者,这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所作出的特殊规定,你行政机关并没有因此增加权力。
48
发表于 2011-2-12 10:19:18 | 只看该作者
有依据、有水平、有道理! 顶
49
发表于 2011-3-23 22:15:40 | 只看该作者
本人不太同意楼主的观点,请问:从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结构之下,《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哪个的法律地位高????
我国的法律是:宪法----法律-----法规-----------对吗????????
按照你的观点那不是法律的规定有时也可以比宪法的大!!!!!
国务院出台的三定方案不比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大,也就是说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可能受制于政府出台的方案。
50
发表于 2011-3-25 16:53:14 | 只看该作者
非常赞同,其一弄明白申诉管辖权至关重要,其二按照程序做好申诉笔录,把握好申诉时间和条件,其三一定要耐心,把问题说明,做到告知申诉人明明白白,其四做到依法依规尽其责、办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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