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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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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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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8-15 23:47: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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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8-17 11:35:11 | 只看该作者

回19楼

“你说的前面部分都很对,但所有的执法,首先要有个管辖的范围,这是根本,然后再谈责任,消费者在流通领域因为质量问题的投诉,无论你想如何负责,首先要服从三定方案的要求,由工商先调查,而后才可能是否与厂家有关,这不是推卸责任的问题,而是执法程序的问题,希望你从职权范围的角度再考虑。因为许多的同事们有如此的想法,所以才违规受理了诸多的投诉,这是个错误”。

   
    我认为“三定”方案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归工商管,并不排除流通领域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人(用户和消费者)就不可以直接找“生产者”或“管理生产者的部门”理论。消费者购买产品,一般都是从流通领域购买商品的(个别也可能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他要和销售者算账,就只能直接找工商;他要找生产者算账,只要确认是该生产者产品的证据,完全可以直接找“管理生产者的部门”申述。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受理汽车和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及投诉,难道这些产品大多数不都是从流通环节购买的吗?难道都是工商受理后转送移交至质检部门的吗?

    至于笔者所说,大家在受理投诉时“违规”、违反程序,目前哪里有这个统一具体的“规”?哪里又有这个统一具体的“程序”呢?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0-8-17 11:37 编辑 ]
23
发表于 2010-8-17 11:44:17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无语了,大家是不是都不学习啊。还一口一个“三定方案”,看过三定方案吗?
国办发【2008】88号、国办发【2008】69号,读明白了再谈三定方案!!!都2010年了,还拿2001年的被取代的文件说事。
24
发表于 2010-8-17 12:40:58 | 只看该作者

质检总局三定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 , 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 国发〔 2008 〕11 号 ), 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部级 ),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 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 , 下放审批权限 , 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 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 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 ,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 , 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 , 改进服务方式 , 规范执法行为 , 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 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 拟订提高国家质量 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 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 , 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 ,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 ,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 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 , 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 打假活动。
  (四)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 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 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 , 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 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 , 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 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八) 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 ,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 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 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 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 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 ( 正司局级 ):
  (一) 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 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 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计量司。
  管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 通关业务司。
  拟订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口岸及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参与相关对外谈判;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证单和原产地证签证;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和业务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六) 卫生检疫监管司。
  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口岸反恐相关工作。
  (七)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
  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八) 检验监管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 厂 )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 产品质量监督司。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 食品生产监管司。
  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 执法督查司 ( 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 。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十四) 国际合作司 ( 港澳台办公室 ) 。
  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协调有关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 科技司。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计工作。
  (十六) 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十七) 计划财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十八) 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 度并组织实施 ; 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 ( 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 指导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79 名 ( 含援派机动编制 3 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30 名 ) 。 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 4 名 , 司局级领导职数 73 名 ( 含总 工程师 1 名、总检验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3 名 ) 。


  五、其他事项
  (一) 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 统一管理、 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 统一管理全国标准 化工作。
  (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 , 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 , 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 , 密切配合 , 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 , 联合发布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 3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 300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 , 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 行政编制共 24339 名。
  (六)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5
发表于 2010-8-17 12:43:41 | 只看该作者

工商总局三定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6
发表于 2010-8-17 14:18: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itshy 于 2010-8-17 11:44 发表
真是无语了,大家是不是都不学习啊。还一口一个“三定方案”,看过三定方案吗?
国办发【2008】88号、国办发【2008】69号,读明白了再谈三定方案!!!都2010年了,还拿2001年的被取代的文件说事。


楼上大侠,你是不是说,质检部门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也负有监管职责了?
69号文:质检三定(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88号文:工商三定(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
27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5:45:45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概念错了,“产品”和“商品”请仔细阅读,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中未出现任何商品字样,全部是“产品”,而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中全部是“商品”,这就是说明生产与流通的区别。

国家工商局职能中“(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很明确规定了应该受理申诉,而国家质检总局职能中仅规定“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这是非常明确的回答了楼上朋友所说的汽车召回的职责问题。

产品一经流通环节,称谓应为“商品”,出现的争议按以上职责,明确为工商部门受理,我们不应该插手。楼上所说的消费者确认为生产者产品就直接找厂家是不合适的,因为到底是流通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还是生产环节造成的问题需要确认后才可以认定,首先确认质量问题起因的主体部门应该是工商。

所说违规即是违反了三定方案的规定,违反程序是违反质监执法程序的要求,因为任何执法程序的首要条件就是确认自己的职责,超出职责的自然是错误的。
28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5:47:59 | 只看该作者
另外我对汽车召回有关问题不太熟悉,是否召回也是先由销售者从消费者召回,而后才是生产厂家从销售商手中召回。如果是,那说明程序是对的,否则我就无法理解了,呵呵。
29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6:00:57 | 只看该作者
再者说,产品质量法确实规定了消费者可找销售者也可找生产者,但质量法出台时,并没有质监与工商的后来分工哈。后来形势变了,两个部门的职能变了,才出现的生产与流通的争议,但我们至少目前还是要按照三定方案要求来执行的,对不。
30
发表于 2010-8-19 17:50:07 | 只看该作者
对,就是的,现在工商部门就是喜欢把事情推诿到质监,我们受理好几起案件都像你说的那样,很多时候都是先经过调查企业后才给予相应的处理。工商不管,经营者无力赔偿,只能找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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