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前面部分都很对,但所有的执法,首先要有个管辖的范围,这是根本,然后再谈责任,消费者在流通领域因为质量问题的投诉,无论你想如何负责,首先要服从三定方案的要求,由工商先调查,而后才可能是否与厂家有关,这不是推卸责任的问题,而是执法程序的问题,希望你从职权范围的角度再考虑。因为许多的同事们有如此的想法,所以才违规受理了诸多的投诉,这是个错误”。
我认为“三定”方案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归工商管,并不排除流通领域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人(用户和消费者)就不可以直接找“生产者”或“管理生产者的部门”理论。消费者购买产品,一般都是从流通领域购买商品的(个别也可能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他要和销售者算账,就只能直接找工商;他要找生产者算账,只要确认是该生产者产品的证据,完全可以直接找“管理生产者的部门”申述。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受理汽车和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及投诉,难道这些产品大多数不都是从流通环节购买的吗?难道都是工商受理后转送移交至质检部门的吗?
至于笔者所说,大家在受理投诉时“违规”、违反程序,目前哪里有这个统一具体的“规”?哪里又有这个统一具体的“程序”呢?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0-8-17 11:3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