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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系统基层能力建设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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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0:3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草案由于太大  用附件形式加进   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希望是我们以后的方向
质检系统基层能力建设标准草案
目录
一、质检系统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4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4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0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12
第五章  附则        12
附表一:质检系统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表        14
附表二:质检系统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表        15
二、质检系统车辆配备标准        16
(一)检验检疫机构机动车辆配备标准        16
第一章  总则        16
第二章  机动车辆配备标准        16
第三章  车辆配备和购置的管理原则        19
第四章  附 则        20
(二)质监机构车辆配备标准指导意见        20
三、质检系统工作人员制服配置标准        23
(一)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制服配置标准        23
第一章  总则        23
第二章  制装配发种类、标准及换发年限        23
第三章  标志、制服制作、费用标准及其它        26
第四章  附则        27
附表一:检验检疫机构制服面料、服饰、加工价格标准        28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制服配置标准意见        34
四、质检系统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35
(一)检验检疫系统综合实验用房建设标准        35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35
五、质检系统经费保障标准        38
(一)检验检疫部门经费保障标准        38
(二)质监部门经费保障标准指导意见        41
六、质检系统文体建设的标准        43
七、质检系统质监部门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指导意见        45
附表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稽查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表        51

正文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检疫局是履行质检职责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局基础建设,完善基层能力建设标准,优化基层办公环境、改善办公条件、提高质检系统基层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财务司会同科技司、人事司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领导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通过开展基层局标准制定及能力达标活动,努力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现就质检系统基层能力建设标准(含对质监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如下。

[ 本帖最后由 风过无尘 于 2010-10-12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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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0:34:01 | 只看该作者

一、质检系统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质检系统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检系统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指明检验检疫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则各级检验检疫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适用。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应标准的,遵照此标准执行,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三条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配置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配置标准实行双向控制:一是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配置标准。工作人员级别按厅局级、处级、科级及科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二是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配置标准。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统计。
第五条 厅局级工作人员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 台式电脑2台,包括涉密电脑1台。
2. 笔记本电脑1台。
3. 一体机1台;已经配置一体机的,不再重复配置可实现一体机已有功能的其他设备。
4. 电话机1部,可按工作需要另增配专线保密电话。
第六条 处级工作人员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 台式电脑1台。
2. 笔记本电脑1台。
3. 一体机1台。
4. 电话机1部。
第七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 办公室工作人员(待定)
1)台式电脑1台。
2)电话机1部。
2. 口岸现场工作人员(指检验检疫部门)
1)台式电脑:每3人1台,不足3人按3人计算。
2)电话机:每3人1部,不足3人按3人计算。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本级(以下简称直属局本级)和厅局级质监部门本级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 直属局本级
1)涉密电脑:每个处级单位1台。
2)笔记本电脑:每个科级单位1台;未设置科室的处级单位,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3)激光打印机: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
4)票据打印机:按需要配置。
5)中高速复印机:每个直属局本级1台。
6)复印机:每个处级单位1台。
7)传真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未设置科室的处级单位,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
8)扫描仪:每个科级单位1台;未设置科室的处级单位,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
9)一体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未设置科室的处级单位,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已配置一体机(A3)的处级及科级单位,不再单独配置复印机、传真机或扫描仪。
10)碎纸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未设置科室的处级单位,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
11)投影仪:在编实有人数100人(含)以下的直属局本级配置2台供调配使用;超出100人的直属局本级,每50人1台,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
12)数码相机:每个处级单位1台;业务处室可按业务需要增加配置。
13)数码摄像机:每个直属局本级3~5台。
2. 厅局级质监部门本级
1)涉密计算机:每个内设处级单位1台。
2)便携式计算机:内设处级单位,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
3)一体机(A4):每个内设处级单位1台。有特殊需要的可配备一体机(A3)1台。已经配置一体机的,不再重复配置可实现一体机已有功能的其他设备。内设处级单位有两间(含)以上办公室的,每增加一个房间可增配一台打印机。
4)复印机:每个厅局级单位本级1-2台。
5)碎纸机:每个内设处级单位1-2台。
6)投影仪:在编实有人数100人(含)以下的厅局级单位本级配置2台供调配使用;超出100人的,每50人1台,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
7)数码相机:每个内设处级单位1台。
8)数码摄像机:每个厅局级单位本级3~5台。
第九条 各直属局所属分支机构和独立挂牌处、科级及科以下质监部门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 各直属局所属分支机构:
1)台式电脑(涉密电脑):每个处级单位1台。
2)笔记本电脑: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3)激光打印机:每5人1台,不足5人按5人计算。
4)票据打印机:按需要配置。
5)中高速复印机:在编实有人数超过100人(含)的分支局配置1台;在编实有人数少于100人的分支局不单独配置。
6)复印机:每20人1台,不足20人按20人计算。
7)传真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
8)扫描仪:每个科级单位1台。
9)一体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已配置一体机(A3)的科级单位,不再单独配置复印机、传真机或扫描仪。
10)碎纸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
11)投影仪:每50人1台,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
12)数码相机:每个科级单位1台。
13)数码摄像机:每个分支局1~3台。
2. 独立挂牌处、科级及科以下质监部门:
1)独立挂牌处级质监部门:
① 涉密计算机:每个处级单位本级1台。
② 便携式计算机:每个内设科室1台。
③ 一体机(A4):每个内设科室1台。有特殊需要的可配备一体机(A3)1台。已经配置一体机的,不再重复配置可实现一体机已有功能的其他设备。
④ 复印机:每个处级单位本级1-2台。
⑤ 碎纸机:每个内设科室1台。
⑥ 投影仪:每50人1台,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
⑦ 数码相机:每个内设科室1台。
⑧ 数码摄像机:每个处级单位本级1~3台。
2)独立挂牌科级质监部门:
① 便携式计算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5人1台,不足5人的按5人计算,价格上限11000元。
② 一体机(A4):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5人1台,不足5人的按5人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可配备一体机(A3)1台。已经配置一体机的,不再重复配置可实现一体机已有功能的其他设备。
③ 复印机: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台。
④ 碎纸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5人1台,不足5人的按5人计算。
⑤ 投影仪: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台。
⑥ 数码相机: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3台。
⑦ 数码摄像机: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2台。
3)独立挂牌科级以下质监部门:
① 便携式计算机1台。
② 一体机(A4)1台,已经配置一体机的,不再重复配置可实现一体机已有功能的其他设备。
③ 碎纸机1台。
④ 数码相机1-2台。
⑤ 数码摄像机1台。
另外,各级质监部门值班室应另行配备满足值班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质检系统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表》(附表一)执行。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0:34: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厅局级工作人员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 办公桌椅1套。
2. 桌前椅2把。
3. 文件柜1个。
4. 书柜2个。
5. 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大茶几1个。
6. 保密柜1个。
7. 更衣柜1个。
8. 茶水柜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工作人员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 办公桌椅1套。
2. 桌前椅1把。
3. 文件柜1个。
4. 书柜1个。
5. 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或单人沙发2个、小茶几1个。
6. 更衣柜1个。
第十五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可配置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个。
第十六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 文件柜1个。
2. 书柜1个。
3. 单人沙发2个,小茶几1个。
第十七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 会议桌1组。
2. 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 折叠椅:按需要配置。
4. 茶水柜1个。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安全保密的要求,不得配置高档家具。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质检系统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表》(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质检系统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计划财务部门及各级检验检疫和质监计划财务部门或实物管理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稽查机构配置的执法装备不计算在上述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中,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共享使用的,不再单独配置。地方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应标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总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0:36:53 | 只看该作者

如题

其他的个人自己下着看吧  嘿嘿……
地板
发表于 2010-10-12 11:46:35 | 只看该作者
独立挂牌科级质监部门:
① 便携式计算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5人1台,不足5人的按5人计算,价格上限11000元。
② 一体机(A4):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5人1台,不足5人的按5人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可配备一体机(A3)1台。已经配置一体机的,不再重复配置可实现一体机已有功能的其他设备。
③ 复印机: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台。
④ 碎纸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5人1台,不足5人的按5人计算。
⑤ 投影仪: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台。
⑥ 数码相机: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3台。
⑦ 数码摄像机:每个科级单位本级1~2台

除了第五项合格,其他要么是最低配置,要么就不达标!
6
发表于 2010-10-12 11:48:21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五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可配置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个。

可配置?如果不配置,那么我们基层人员如何办公?站着?还是自带桌椅,这条有点问题吧?
7
发表于 2010-10-12 12:54:08 | 只看该作者
下载后,看质监和检验检疫在配置上还是有区别的。总体上看配备标准和水平要比检验检疫大哥低一些。总归大哥给国家的贡献大,比如在车辆配备调节因素中,检验检疫收费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基本配备基础上增加2%;超过1亿元的,增加3%;超过2亿元的,增加4%;超过5亿元的,增加5%;超过10亿元的,增加6%;超过15亿元的,增加7%;超过20亿元的,增加8%。我们一般的县级局,综合收入(连皮带毛甚至还带本)能够超过1000万元就非常厉害了。
    作为质监小弟一员的我,不由得把发愤图强的决心再坚定一些。我辈当自强!
8
发表于 2010-10-12 13:37:36 | 只看该作者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制服配置标准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制服配置标准意见待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何年何月,国务院根本不会开这个口。
9
发表于 2010-10-12 15:12:27 | 只看该作者
哎,越看越心寒。。。
10
发表于 2010-10-24 10:10:49 | 只看该作者
就是不晓得能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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