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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抢3000元掐死17岁侄女后埋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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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17:0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rs 于 2012-7-25 11:56 编辑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早在1975年,梨树县男子贾文金就曾犯过盗窃罪,但因情节轻微被当时的梨树县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而31年后,贾文金不仅贼性未改,反而为了得到妻子侄女携带的3000多元钱,残忍地将这名17岁的女孩活活掐死。

  在一审将贾文金判死被最高法驳回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重审此案,并改判贾文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掐死妻子侄女 埋尸厕所下

  2006年9月初的一天,52岁的梨树县男子贾文金受大舅哥肖某委托,答应帮助肖某女儿肖某某在四平一家大公司安排一个工作,但需要交3000元抵押金。肖某给女儿带了3000多元现金,让女儿到贾文金家中居住等候消息。

  此时的贾文金由于妻儿都在外地打工,基本上处于独居状态。肖某某到来后,二人各住一屋。由于家中再无他人,经济拮据早年还犯过盗窃罪的贾文金很快就产生了坏心眼,他想占有肖某某带来的3000多元钱。

  由于肖某某对这3000多元钱看护得好,在不能轻易得手的情况下,贾文金最终选择了最残忍的方式。

  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贾文金进入肖某某居住的房间,用双手猛掐其颈部,致肖某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贾文金将肖某某的尸体埋入院中厕所内,并将肖某某的衣服、背包扔到家附近的河套内,将肖某某背包内的现金占有并挥霍。

  案发半年后被抓获

  2006年9月14日,肖某某的父母想与女儿通话,肖某某的手机就关机,再也联系不上了。二人就有了不祥的预感。

  随后几天,肖某找贾文金要人。贾文金称工作办完了,但肖某某没去这家单位上班,而是从他手里借了500元钱跟同学到外地打工去了。随后,贾文金还向肖某索要500元钱。

  肖某和妻子觉得此事绝非贾文金所说的那样,随即报警。

  梨树县公安机关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很快就将贾文金列为重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贾文金潜逃,公安机关没能在第一时间将其抓获。

  2007年4月12日,经侦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灯塔市将贾文金抓获归案。贾文金对抢劫、杀人、埋尸灭迹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两天后,根据贾文金的供述,公安机关在其家院内厕所下方大约1.7米深的土层下挖掘到了一具女尸。经鉴定,正是此前失踪的肖某某。

  重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8年4月16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贾文金犯抢劫罪,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贾文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肖某某家人经济损失20余万元。2008年10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刑事裁定复核同意判处贾文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贾文金死刑的刑事裁定,撤销该裁定,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11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刑事裁定,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贾文金的判决,发回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4月27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重审后认为,贾文金为劫取被害人肖某某的财物而使用暴力扼住其颈部,致其死亡,贾文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综合案情,法院认定贾文金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尚不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最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重审后以贾文金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肖某某家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沙发
发表于 2010-11-11 17:23:47 | 只看该作者
死有余辜 !
硬座
发表于 2010-11-11 17:49:0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没有人性,应该凌迟处死。
板凳
发表于 2010-11-11 21:49:56 | 只看该作者
禽兽不如的狗东西。
地板
发表于 2012-5-15 10:17:07 | 只看该作者
爱死你了,这么好的帖子要顶的
6
发表于 2012-5-25 08:45:28 | 只看该作者
天山童姥——外表正太,内心却有三百六十五道裂痕,每道裂痕上书春夏秋冬四字,沧桑到妖。   

顶,是一种品位  
7
发表于 2012-5-25 09:09:22 | 只看该作者
给我一个支点,我把邻居那小子的汽车翘到沟里去,省得他见我就按喇叭。

呵呵 那是啊~~
8
发表于 2012-5-25 09:48:32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还要缓期执行呢?应该立即执行了。
9
发表于 2012-7-13 08:41:15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立即执行
10
发表于 2012-7-13 08:51:15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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