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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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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2:3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报送2010年上半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辽人社[2010]91号)精神,省、市质监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招聘,严密组织,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公示招聘结果,客观公正选用人才。

二、  组织分工

省人社厅负责公开招聘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发布招聘信息、统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办理备案等手续。

省质监局会同省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和各市质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员的报名、面试考核、体检等事宜。

三、  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其他具体要求见《2010年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

2、报名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津;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资格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3、提供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证明的截止时间为报名时间。

四、招聘方式

此次招聘急需短缺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各单位考核方式一致。

五、  实施步骤

1、公布岗位及查询

具体岗位和条件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ln.cn)公布的“2010年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2、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0年11月27日至29日,每天接待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本人现场报名。请报名人员认真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所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及报名期间收取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均不返还,请报名人员做好留存。

报名地点: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7号),联系人:刘老师024-23906948;

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18-1号),联系人:范老师0412-5826921;

抚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1-15号),联系人:雍老师 0413-7737035;

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丹东市振兴区六经街57号),联系人:王老师0415-2142027;

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2段11号),联系人:左老师0416-3183073;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南9号),联系人:潘老师0417-3320610;

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10号),联系人:雷老师 0410-2668912;

葫芦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葫芦岛市龙港新区海星路1号),联系人:吴老师 0429-3127791。

3、面试内容与时间

面试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参加面试人员注意登陆省质监局门户网站(www.12365.ln.cn)查询,不再电话通知。依据面试考核结果,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4、体检

体检由省质监局人事处负责组织。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及有关规定,由省质监局人事处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因体检不合格或报名人员自愿弃权(需递交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经省人社厅批准,将按照考核结果的顺序依次递补。报名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安排复检。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5、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选,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经省人社厅批准,按面试考核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6、公示与备案

(1)公示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公示结束后,省质监局汇总公示无疑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问题的人员,招聘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聘用期制度。对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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