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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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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7 20:3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全面地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严厉制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第十三条规定的是社会团体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而不是代表消费者起诉。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加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其范围包括本法调整的所有产品。这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规定销售者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过去,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时,常常遭到商店的拒绝。一些商店在销售时就明示“不退不换”,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必要的保护。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3)《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后,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损失。一是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二是间接损失,如生活补助费等;三是其他重大损失,如可得经济利益的损失等。

  (4)《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四种渠道。发生质量纠纷以后,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一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运用《产品质量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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