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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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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1 23:0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2005-04-06 1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13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13);缩短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8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一8)。
     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如下:
     (1) 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目前,我国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有两种。
    结构一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
    结构二中厂商识别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
    结构一和结构二的末位数字均为校验码。
    (2) 缩短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包括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其中,商品项目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4.我国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制定的通用规范,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同时也允许使用与EAN商品条码相兼容的UPC商品条码。UPC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码两种。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标识的12位数字代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分配给制造商的。
    5.“国际通用规则”是指EAN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规范。我国根据EAN商品条码通用规则,制定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l2904)。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各编码分支机构受理和批准单位及个人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都应遵循本办法。
    3.“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EAN—13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一8的注册。
    4.“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应用。
    5.“商品条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作机构,从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到商品条码的应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管理、业务工作管理、技术规范管理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我国商品对外出口,增强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推进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泛宣传商品条码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商品条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管理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3.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4.为提高商品条码在扫描商店中的普及率,防止假冒商品条码进入流通领域,以利于完善商业自动化管理,应在扫描商店中建立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度。对于在扫描商店中销售的适宜使用商品条码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应引导其使用商品条码。
    5.商品条码的应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6.“商品条码技术”包括商品编码技术、商品条码符号的制作技术、识别技术、检测技术及商品条码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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