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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应当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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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12-15 22:4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当事人都是说“不知道”的,请问哪位有“应当知道”的司法解释?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6 06:14:00 | 只看该作者

请教: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应当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

再简单一点,“应当知道”的证据应有哪些???[emb8]
硬座
发表于 2003-12-16 06:28:00 | 只看该作者

请教: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应当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

有点难度![emb7]
板凳
发表于 2003-12-16 07:21:00 | 只看该作者

请教: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应当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

有难度,我们办过一起关于三轮摩托车的案子,驾驶员从河南偃师拉的,但是运单全部填的是江苏南通,这是应该知道的体现
地板
发表于 2003-12-17 21:32:00 | 只看该作者

请教: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应当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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