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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商品条码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指导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有关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等。
4.“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
5.“地方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6.“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本地区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违反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问题等。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工作监督检查计划而下达给本市、县的监督检查任务;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 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 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 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 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统码中心)。编码中心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对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3.编码中心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设立和撤销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4.负责组织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及系统成员进行技术培训;负责向社会提供条码技术咨询和服务。
5.编码中心作为EAN会员,要遵守EAN章程;参加EAN的活动;执行EAN条码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向EAN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s交纳会费神口联系EAN和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与相关国际、国家〈地区〉编码组织开展商品条码技术、EDI技术、供应链管理及二维条码等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6.编码中心统一审批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F统一向系统成员发放证书。
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4)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2.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是编码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统展及注销的初审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对本地区系统成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对本地区具有承印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负责向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商品条码技术与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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