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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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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1 23:1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章 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变更联系人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3.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能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确系名称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4.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 系统成员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6.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7.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发变更证。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注销其厂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代码,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未办理续展手续,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亦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欲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即停止使用,并应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登记表》,交回《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九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到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书》,提供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缴纳所需费用。
    3.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在编码分支机构领取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成员证书》。
    4.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擅自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经编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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