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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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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维保单位执法的思考(贴已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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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12-3-7 16:10:55 |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法律法规也就条例最适用了
123
发表于 2012-2-24 11:40: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是非题奶好,思考较深。但有一个问题是条例规定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虽然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但该 行为本身并不司生产行为。因此不能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处罚。

122
发表于 2012-2-23 17:10:38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遇到此类案例,谢谢了!
121
发表于 2012-2-23 16:32:08 |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电梯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必然伴随对电梯的维修行为,因此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保行为应该包括维护与维修两种行为,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处罚规定。
120
发表于 2012-2-23 14:58:06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值得学习参考。
119
发表于 2012-2-22 19:47:43 | 只看该作者
正着手这方面的案源查处  楼主的思考可谓让人一语“惊”醒梦中人
118
发表于 2012-2-22 15:09:1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维保单位是否属于生产单位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长时间,学习了!
117
发表于 2012-2-22 14:34:20 | 只看该作者
电梯维保单位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证书,就应该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维保应该属于维修的一种形式,并不是说一定要大修才算维修。我现在正在办理这类型的案件,十分纠结,我认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我市法规处的领导对特种设备业务知识的欠缺,理解太片面,老是纠结于维保和维修这两个文字游戏,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不知道没有强制措施,如何管理好维保单位,维保单位管不好,如何保证电梯安全!!!
116
发表于 2012-2-20 15:42:42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2-2-10 16:05
不要盲从!楼主关于维保单位属于生产单位的逻辑推理是——
   1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条规定 ...

能进行维保的必然是条例中的生产单位。条例规定了电梯的维保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
改造、设计或制造单位进行,根据条例定义,这些都属于生产单位。
115
发表于 2012-2-20 12:25:22 | 只看该作者
: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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