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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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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维保单位执法的思考(贴已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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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2-2-13 15:07:10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很牵强 与立法意图不合
113
发表于 2012-2-12 19:05:39 | 只看该作者
112
发表于 2012-2-10 16:05:5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盲从!楼主关于维保单位属于生产单位的逻辑推理是——
   1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2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
   3所以电梯维保单位也是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这是什么推理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还是其他推理?
   一个热讯极度误传的热帖,大家不可盲从,维保不是维修,对其处罚尚无有效依据。
111
发表于 2012-2-10 14:56:50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O(∩_∩)O谢谢。
110
发表于 2012-2-10 11:39:38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学习研究,谢谢。
109
发表于 2012-2-10 10:12:56 | 只看该作者
维保行为不一定是生产行为
108
发表于 2012-2-10 08:36:1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107
发表于 2012-2-9 17:24:39 | 只看该作者
您太有才了!
106
发表于 2012-2-9 16:01:19 | 只看该作者
好是好,但操作起来有点繁琐!
105
发表于 2011-11-22 22:07:28 | 只看该作者
82条规定是生产行为啊,但是维保不一定是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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