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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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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维保单位执法的思考(贴已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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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09:04:57 | 只看该作者
http://tzsbaqjcj.aqsiq.gov.cn/gz ... 20110509_183828.htm


总局的“留言回复 ”


问: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属于电梯的生产行为的一种?按照《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09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生产的含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但《条例》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放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中,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又似乎不是电梯的生产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到底是不是电梯生产行为的一种?对于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维保单位是否可以依照《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名义对其进行处理?
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明确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否属于“生产行为”,则不应该按照该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名义进行处理。
------------看样子,该思考是错误的
62
发表于 2011-6-21 16:03:47 | 只看该作者
立法的综旨是规范使用单位的,而对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大家就不要管啦!
63
发表于 2011-6-21 17:12:00 | 只看该作者
我不同意总局的说法,如果电梯维保不属于生产(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行为,那么为什么总局还要求维保单位取维修许可证,在《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维保单位必须取证”,只要属于取证范围,都应该属于生产行为。总局的说法是自相矛盾!
64
发表于 2011-6-21 21:14:46 | 只看该作者
证据种类齐全,思路清晰!
65
发表于 2011-6-23 08:59:11 | 只看该作者
对于维保单位属于生产单位,有没有不同意见的呢?
66
发表于 2011-6-23 09:09:5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的电梯比较少
67
发表于 2011-6-23 15:48:03 | 只看该作者
目的真的很好 但对维保单位的定性缺少法律依据 可惜了
68
发表于 2011-6-23 16:51:47 | 只看该作者
执法不能用推理来证明,法规定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法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能牵强,思路不错,但不可取
69
发表于 2011-6-29 16:57:07 | 只看该作者
依法执行,无法不罚
70
发表于 2011-7-8 07:4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3# 深海
   总局的说法没有错,是你的逻辑推理与楼主一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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