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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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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维保单位执法的思考(贴已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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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7 16: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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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6-21 17: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同意总局的说法,如果电梯维保不属于生产(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行为,那么为什么总局还要求维保单位取维修许可证,在《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维保单位必须取证”,只要属于取证范围,都应该属于生产行为。总局的说法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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