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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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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违法行为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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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1 23: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未获得相关法定资质,如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而认证机构却发了认证证书。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0条第二款“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基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我个人认为是恰当的,理由以下:
1.认证基本规范、认证基本规则的基本含义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所谓认证基本规范,是指所有认证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性规范。它是对认证活动的一般性程序和实体要求的总结。例如《认证认可条例》就是认证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切认证活动的开展都应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认证规则则是指针对具体的产品、服务或者管理体系而制定的指导相应的认证活动并为认证机构和相对的申请认证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所应严格遵循的认证具体行为规范。简言之,认证基本规范着眼于认证活动的一般规律性,而认证规则则着眼于各具体认证活动的个性特征和特别要求。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指导和规制着认证活动的进行。
    目前,虽然国家认监委没有专门制定和发布关于质量管理体系(QMS)的认证基本规则,但从对认证基本规范、认证基本规则概念的理解,可以知道GB/T19001、GB/T19011等国家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一般性程序和实体要求,可以认为是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基本技术规范;各认证公司自己制定的指导相应的认证活动具体行为规范、作业指导书,可以认为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基本规则。
   在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1.1  b)条明确指出“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一般的认证公司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作业指导书也会有企业法定资质要求的规定。
   《认证认可条例》释义解释“遗漏”包括可能因疏忽大意而导致过失遗漏和主观故意遗漏,其中“故意遗漏”应视为“减少”。

因此,企业未获得相关法定资质,而认证机构却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就是典型的遗漏认证基本规范、基本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一般内容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标准3.4.5条定义将程序(procedure)的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认证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完成,否则就可能造成认证结论的错误。认证公司的认证程序都有详细规定并按照规定公布,程序一般如下:
    1.认证的申请与受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2)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申请方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4)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等)。
    2.现场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基本流程:1)审核计划书面通知及确认;  2)按计划实施现场审核。对涉及质量体系运行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活动及相关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寻找申请方的质量体系符合认证标准及相关职能文件的证据;3)与企业沟通审核结论,并明确对不合格项纠正措施的要求,向企业提交审核报告。)
   3.认证决定与发证注册(对审核组的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予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4.发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内安排3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其基本程序参照初次现场审核进行。)
    其中,在认证的申请与受理、现场审核、认证决定都有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审查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
    CNAS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中,对认证机构在决定受理并开展对国家制度和法规中规定产品实施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并以此作市场准入条件的这类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在确保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使所有相关方相信组织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前提条件下实施认证活动。并且明确了如下要求:
    1.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承诺遵守法规要求。即已按照GB/T19001标准的要求,识别了与其产品有关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其产品的实现过程中就这些要求作出响应,以表明履行了相关的法规要求。
   2.认证机构在授予组织认证证书之前,应获取组织对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充分信息,以确认组织的管理体系在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保障能力和有效性,包括为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所采取的适当的措施,并评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标准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只有在证实组织已建立、实施了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该管理体系能够为组织体系覆盖下的产品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提供一种能力保障和信心后,认证机构方可作出认证决定。

    3.为了控制或规避风险,保证认证证书的信誉,认证机构宜就认证证书的展示和使用实施适当的控制。如(但不限于):
        a.对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定(加注限定性说明),以此表明本证书所描述的符合GB/T19001-2008 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认证范围仅限于与组织的试制产品相关的活动或场所;
        b.为该证书确定一个合理的有效期限,以要求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相关行业的生产许可、产品注册或强制认证。否则,认证机构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撤销已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 当组织已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的生产许可、产品注册或强制认证后,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宜对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并在符合认证要求后为组织换发认证证书。
   5.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针对新增加的法规要求或更新的强制性产品目录,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在变更决定发布后的一个法定过渡期内或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其程序实施必要的调整,以确保组织能够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已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解:本文的认证仅指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认证两种。
沙发
发表于 2011-6-17 19: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一起违规认证案看执法的科学性





   

    ■文/孔春红

    [案 情]

    200 ...
ahhbhy 发表于 2011-6-7 21:55


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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