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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就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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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我办了一个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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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1-6-9 11:29: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11-6-9 11:31 编辑

食品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是《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当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的许可职责。因此,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证件的名称、样式等,应由质监部门决定,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节省财力、人力、物力、精力等原因)沿用原来一整套行政许可程序方法的没有什么不妥。但一定要明确食品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是《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所以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不能因食品出口企业没有办理食品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却按照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来处罚。
122
发表于 2011-6-9 11:37:18 | 只看该作者
“在目前没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质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我不这样认为,按照行政法的保留原则,法无明文规定既禁止。在总局没有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权限划分之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处罚权。
123
发表于 2011-6-9 11:57: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11-6-9 12:01 编辑

1、出口食品企业需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需要。(食品法已明确,不需争论)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由那个部门办理?
答:质监部门。这个要说明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调整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机构等内容)
3、出口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哪个部门办理?
答:这个要说明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调整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机构等内容,目前是按照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明白吗,对出口食品生产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质检总局,当然也可以说是食品安全法授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实施行政许可,质检总局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都有业务领导权,具体的实施肯定是依据质检总局的)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由哪个部门处罚?
答:当然不是质监部门。这由质检总局确定是归质监部门,还是归检验检疫部。
124
发表于 2011-6-9 12:09:57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国情嘛,不要管他什么法规定,只要有领导批了就按领导批的办,错了到时候拿出批示错也不是你的错。我 ...
xxzj 发表于 2011-6-9 09:34


其中三大群体真实从事劳动但不按劳动法调整,军人、公务员和农民。
125
发表于 2011-6-9 12:10:58 | 只看该作者
但不能这样认为:公务员不是劳动者
126
发表于 2011-6-9 13:11:44 | 只看该作者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不等于质监部门发的工许证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127
发表于 2011-6-9 14:59: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11-6-9 15:02 编辑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不等于质监部门发的工许证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午后阳光 发表于 2011-6-9 13:11


“午后阳光”网友是能看出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端倪的人。
128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5:20:11 | 只看该作者
“在目前没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质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aqsiq 发表于 2011-6-9 11:37

恰恰相反,我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出口食品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生产,必须遵守本法】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食品许可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出口食品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生产,必须获得生产许可】


【食品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许可】


【出口食品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仅仅规定出口食品的监督检验,将食品出口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检验除外,并未将出口食品生产许可排除在外】


【罚则】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职责分工,食品生产许可由质监部门实施,所以质监部门有处罚权】
129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5:54: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9 15:59 编辑

【举例】一个未获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有营业执照(不要说不可能,我今年罚了两个企业都是如此),发现了其生产食品的行为,但是不能确定其销售行为。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是否销售,销售到哪里(无论国内和国外),都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我们避开销售不谈,只拿生产来说,

按照食品安全法,质监部门是执法主体,当然有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分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国内销售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排除在外,也没有单独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由其他部门管理,那作为执法主体的质监部门,为什么不能对其进行执法呢??
130
发表于 2011-6-10 09:48:39 | 只看该作者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原文写的是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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