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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ki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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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郁闷的一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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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22:35:29 | 只看该作者
看过了,真的很搞笑
32
发表于 2011-7-17 23:53:4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百姓对政府部门的抵触情绪和不信任感日益增强,这些事情,正常的。要用平常心来对待这些问题。别委屈。委屈是跟自己过不去。我还曾经被查处的相对人当着警察的面,扯着执法证威胁“你信不信我让你三个月下课!”那有什么,嘛。新世纪的质监人就是特别能忍受委屈,特别能熬夜,特别能一个萝卜三个坑。
33
发表于 2011-7-18 07:29:46 | 只看该作者
哈哈。。。。现在懂法的人多了,但是会运用法律的人更多了。。。楼主慢慢受理投诉吧。。。最好的一个办法是,单独接触劝双方走法律途径吧。。。上法院让他们折腾去吧。。
34
发表于 2011-7-18 07:5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xiaking12


    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
35
发表于 2011-7-18 22:18:29 | 只看该作者
已经是成混凝土结构的东西就不归我们管了,应该由施工质量管理站鉴定房屋
36
发表于 2011-7-20 09:58:17 | 只看该作者
在质监局工作碰到类似的情况太正常了
37
发表于 2011-7-20 10:22:52 | 只看该作者
“我局立即派人通知砖厂负责人一同驱车70公里赶到老百姓家中”

就这一句话你们就给赖上了
38
发表于 2011-7-20 11:10:3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质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就怕我们自己也这么想
39
发表于 2011-7-20 11:22:38 | 只看该作者
投诉受理之初就没有搞清楚状况,问清楚了情况直接转给建设就没有问题,套进去了再想出来就麻烦了
40
发表于 2011-7-20 11:44:59 | 只看该作者
质量问题投诉,走的是行政调解程序。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走民事诉讼程序。
投诉或调解中如发现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执法机关应当立案查处,走的是行政执法程序。
调解过程中发现“砖块”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检验。如无法检验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鉴定不是针对房屋质量鉴定,而是鉴定“砖块”的产品质量。
检验或鉴定,均是调解过程中的一种调查取证工作。分清责任以后,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可以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调解。调解也不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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