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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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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质监局官员因锅炉爆炸至两死一伤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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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1-7-8 10:51:09 | 只看该作者
基层应该联合起来,都罢工好了,总局脑残
52
发表于 2011-7-8 11:3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林子大了


    处罚一定下达过,但不一定执行的上来。拆除扣走的难度相当大,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 ...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1-7-7 14:49


兄弟呀,处罚不一定是罚款~~~~~按法规要没收就没收了,执行不了就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呀,法院执行不了,那就不是我们的事~~~~~扣走这个怎么没有法律依据呢?消除隐患,特设条例可以查封扣押的!由专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或其它证明)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处理这些事之前一定要报告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部门,让他们配合,就算他们不配合,我们也尽到义务,把自已的风险和责任降到最低~~~~
53
发表于 2011-7-8 12:0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3# 林子大了


    你说得对,但是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只是无证操作,就达不到可以拆除的规定,只能责令改正,但它不改,出了事故还是要问责我们,你说这合理吗?
54
发表于 2011-7-8 17:26:03 | 只看该作者
我猜是不是里面有其他交易,是不是拿了人家的好处,不然不会直接逮捕。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1-7-7 15:02



    一个破澡堂能有多大油水?
55
发表于 2011-7-8 17:29:23 | 只看该作者
一是应当进行查封,时间应该在第一次到现场,严重事故隐患怎么能只下个指令书呢?
二是分管局长不应该亲自 ...
aqsiq_sy4261545 发表于 2011-7-7 15:48



    第一条有点靠谱,但是我们一般是责令不改的才给封存。第二条嘛,分管局长不去可能就只能股长跟司机去了。
56
发表于 2011-7-8 22:3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5# liuzi3002


    也是,如果是有钱的单位,在就按要求换新的安全阀了。
57
发表于 2011-7-9 09:20:31 | 只看该作者
我只能是一声叹惜!唉,这算是什么回事啊。
58
发表于 2011-7-9 10:37:49 | 只看该作者
咳,一时的疏忽,成了千古遗恨!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什么都没了!

忠告:远离毒品!远离特监!远离食品!
59
发表于 2011-7-9 21:08:53 | 只看该作者
远离毒品!远离特监!远离食品!
60
发表于 2011-7-9 22:35:43 | 只看该作者
哎,碰点上了,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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