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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锅炉爆炸事件监管人员失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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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0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报道,2 010年10月28日,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周某,带领工作人员对康乐浴池进行例行监察,发现浴池锅炉存在安全阀失灵、压力表未校正、司炉工无证等严重事故隐患,便向康乐浴池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其于规定日期前消除安全隐患;2011年1月5日,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某和周某再次对该浴池进行监察,发现安全隐患仍未消除,随即又向康乐浴池下达了消除事故隐患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锅炉设备,此后,孙某、周某对康乐浴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事不再进行督察,致使后来发生这起严重事故。案发后,孙某、周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涡阳检察院立案查办,并被亳州市院依法批捕。
  从上面的描述我发现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周某有下面几点没做到位:
1、2 010年10月28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时候,没有对设备进行封存,不符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
2、2011年1月5日,再次对该浴池进行监察,发现安全隐患仍未消除,随即又向康乐浴池下达了消除事故隐患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锅炉设备,没有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不符合条例规定。
但如果2011年1月5日那次有处罚但康乐浴池还是没改正,出了事故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无责任呢?处罚后康乐浴池仍不改正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才没责任呢?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沙发
发表于 2011-7-12 16:20:08 | 只看该作者
我不赞同您的观点:
1、2 010年10月28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时候,没有对设备进行封存,不符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

因为这一条关于封存,《条例》上没有说,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是总局一个文件,不能和《条例》相抵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追究渎职的合法条件

2、2011年1月5日,再次对该浴池进行监察,发现安全隐患仍未消除,随即又向康乐浴池下达了消除事故隐患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锅炉设备,没有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不符合条例规定。


这一条立案处罚不是特监科的事情,是由专职的执法机构承担(比如稽查大队),作为特监科没有权利去立案,只能移交专职的执法机构处理
硬座
发表于 2011-7-12 16:54:41 | 只看该作者
不论你做的再周密、完善,只要一出事故,责任的帽子依然要扣到你的脑袋上!这就是现时质监现状
板凳
发表于 2011-7-12 17:16:4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悲哀啊
地板
发表于 2011-7-13 08:59:0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对设备进行封存,该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问题,《条例》第五十一条有规定,具体解释: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3]206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6
发表于 2011-7-13 13:21:35 | 只看该作者
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安全亦然。
7
发表于 2011-7-13 13:5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宁海西门


    这个是总局的函,不是法律,而且总局不能释义《条例》,所以这个是不对得
8
发表于 2011-7-13 14:0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cxlf


   虽然总局没解释权,但毕竟是实施部门, 我认为应该可以按实施意见办。
9
发表于 2011-7-14 11:19:26 | 只看该作者
封存是有期限的,如果封存期限到了,隐患仍没有整改,怎么办。

如果不解封,我们违反法律程序,如果我们解封就视为我们默认使用。
10
发表于 2011-7-14 11:3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zsq0511


    你提的非常好,这个是要解决的问题,我看是没人去解决了,再者,封条封哪里啊,像锅炉没地方可以封啊,一张纸质封条,贴在锅炉上老早被烤焦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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