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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bb094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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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锅炉爆炸事件监管人员失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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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7-19 08:48:11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总局有《意见》、《办法》或《解释》之类的,检察机关也会依照总局文件追究没有执行的刑事责任,大家不要对总局文件的权威有怀疑
32
发表于 2011-7-19 08:49:46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没有总局文件之类的似乎更好些,坏就坏在总局不断有新的文件规则出台,害死基层监管人员了
33
发表于 2011-7-19 09:05:21 | 只看该作者
最好还是依照流程办。一脱节,就麻烦。
34
发表于 2011-7-19 11:31:17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体制的不健全,凭什么让我们基层人员买单??
35
发表于 2011-7-19 15:29:54 | 只看该作者
安全附件未检属于严重隐患,条例上没有明确规定呀
36
发表于 2011-7-19 15:38:58 | 只看该作者
条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安全附件未检是严重隐患呀
37
发表于 2011-7-19 16:17:05 | 只看该作者
我不赞同您的观点:
1、2 010年10月28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时候,没有对设备进行封存,不符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

因为这一条关于封存,《条例》上没有说,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是总局一个文件,不能和《条例》相抵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追究渎职的合法条件

2、2011年1月5日,再次对该浴池进行监察,发现安全隐患仍未消除,随即又向康乐浴池下达了消除事故隐患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锅炉设备,没有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不符合条例规定。


这一
你的观点是错的,特设怎么就没有立案处罚执法的权利啊。
38
发表于 2011-7-20 11:07:02 | 只看该作者
总局对新《条例》的释文还没出台吧
39
发表于 2011-7-21 11:1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eyu2357
同感
40
发表于 2011-7-21 16:11:41 | 只看该作者
cxlf :“特监科没有权利去立案”有依据?我们这是监察、行政执法、协作检验等工作胡子眉毛一把抓,好盼望成立特监专职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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