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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d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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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请别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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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8-14 12:40:55 | 只看该作者
sdgc 你是不是收黑钱了
32
发表于 2011-8-14 17:14:32 | 只看该作者
乱套了  有点乱  得再捋捋。。。
太有才 发表于 2011-8-11 15:42



    同感,是有点乱。
33
发表于 2011-8-15 08:48:5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立场是什么?清不清楚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发帖要搞清楚细节,不要人云亦云。
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也不给别人当枪使
34
发表于 2011-8-16 10:5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morning_worl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发表于 2011-8-16 10:53:13 | 只看该作者
但是存在个问题,如果是建筑施工方故意要求要瘦身钢筋的话,其根据上述一条不是可以规避其违法责任了?
36
发表于 2011-8-16 17:02:12 | 只看该作者
问题就出在国家总局新的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意见里明确规定查出问题后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请问,如此的话如果生产企业不在本地那么就必须通过协商函请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协查或者向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汇报,由上级质监部门制定谁处理,程序变得复杂,且在实际中不易操作;而且意见中没有提及追究销售者的责任,此点是和老版本的意见最大的不同,对于销售者有无查处的权力值得商榷。大家在以后的查处建筑工地中建筑材料的时候就应该慎重,急需总局明确指示。有高人请及时给大家解答。
37
发表于 2011-8-16 19:05:12 | 只看该作者
?????????????????????????????????
38
发表于 2011-8-17 08:45:3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借鉴
39
发表于 2011-8-17 08:52:38 | 只看该作者
关键在于大家固步自封,谁也不愿意调查清楚移交兄弟质监,不然会出此类问题吗?我要大声呼喊:天下质监是一家。凡移交过我这里的,事成之后,大家都会社会、经济双丰收。
40
发表于 2011-8-17 09:0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简岩

支持!接到举报时,要先初步判断一下是否属于我们的职责范围,才能决定是否受理举报;如果不 ...
格桑梅朵 发表于 2011-8-12 15:58



    我们是先初步判断一下是否能捞到罚款,才决定是否受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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