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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d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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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请别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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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1-9-6 10:31:18 | 只看该作者
总局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此种情况应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质监部门根据线索追查生产企业。查处过程确有不妥之处,省局稽查总队是这样的执法水平和理念,窥一斑而见全豹,质监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确实有待提高。瘦身钢筋作为行业潜规则,全国存在多年,总局就没有一个好的办法予以打击?人家说得不错,正本务必清源,建筑用钢筋大部分是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好源头,市场就有序了。反之,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企业都管不好,那没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企业管理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
52
发表于 2011-9-6 17:36:34 | 只看该作者
开头就说了,是根据举报,举报的案件流通领域也可以查。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1-8-11 16:36



    何出此言???????
53
发表于 2011-9-6 23:21:25 | 只看该作者
何出此言???????
runbo1973 发表于 2011-9-6 17:36

应该是有规定的,但我也说不准出自哪个文件的。
54
发表于 2011-9-19 10:04:59 | 只看该作者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请别昧良心!
南海网7月30日以视频形式《345吨“瘦身”钢材现身保障性房工地》为题报道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对海口尊威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给该项目第三标段钢材的查处情况,我们认为。为给公众一个真实的事实真相,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如下:

一、关于钢材质量问题

    尊威公司供应给该工程第三标段的钢材,分别出产于广西河池环江钢铁厂、广西乐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三宝扎钢厂、海南儋州钢铁厂,以上厂家均为具有生产许可证、国家批准的钢材生产企业。尊威公司提供给工地的钢材是根据建设方提出的厂家、型号要求从海口市海盛路钢材交易市场购进,该交易中心已存在多年,以上厂家的钢材在海南市场属公开合法销售,属于国标材料。尊威公司从该市场批发的钢材均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在送往建筑工地后,工地对每个型号的材料均送工地所在地文昌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至于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所称重量偏差问题,尊威公司并不知情,因为作为供货商,既不是该钢材的生产企业,更不是质量检测机构,只要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与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其供货即属合理、合法。

二、关于稽查总队所称抗法的问题

        1、7月25日下午,海南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来到工地检查,在未经任何仪器设备检测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认定尊威公司提供的钢材为不合格产品,尊威公司认为作为政府执法机构,该结论过于草率,因而提出异议,并非抗法。

        2、尊威公司认为,稽查总队的告知书28日才送达到公司,而从25日到27日稽查总队多次到工地试图强行拖走钢材并调来防暴警察,属于超前执法、违规执法、暴力执法行为,尊威公司对稽查总队执法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予以合法阻止,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属于监督执法机构的行为,为何就被戴上了“抗法”的大帽子呢?

       3、尊威公司供应给工地的钢材,出产于前述四家生产厂家,而除海南本地企业儋州的产品外,其它来自广西、广东的三个厂家的材料均被稽查总队肉眼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事后我们得知,其实儋州的钢材重量偏差与其他三家差不多,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稽查总队认定儋州的钢材为合格产品,涉嫌地方保护和多重标准执法。对这种执法行为予以质疑,何罪之有呢?

       4、尊威公司在与稽查总队沟通过程中,多次告知钢材的批发地,请求其到批发市场予以查处,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稽查总队不予理睬。与此同时,尊威公司在工地现场表示愿意向稽查总队举报诸多使用以上产品的建筑工地,稽查总队居然说不接受现场举报,他们也没时间去调查,要举报就拨打他们的热线。对这样的执法者,我们不得不怀疑其执法背后的真实意图。

       5、稽查总队明知钢材的批发地与生产商,明知此类钢材在海南的批发市场和建筑工地泛滥多年,为什么不查处质量问题的源头而专查供应商,这种只查小头不查大头、只查供货不查源头的行为,让人不能不联想稽查总队的难言之隐!


三、关于海南的钢材供应现状

    稽查总队现已认定尊威公司提供的以上产品因重量偏差高于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而可以告诉公众的是,在海南市场上,基本上就没有合格的钢材,为证实我们的说法,我们愿意郑重邀请有关媒体和公众代表组织质量认证专家到海南的任何一家钢材批发市场,抽样检测各厂家、各型号的钢材,看能否找到重量偏差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产品。我们认为,海南的钢材供应质量之所有出现今天这种局面,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长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存在直接的关联,对海南的建筑工程长期以来使用不合格钢材,给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隐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尤其是稽查总队应该承担渎职责任!

    作为材料供货商,钢材从批发市场来,未对产品进行过任何变型、加工,并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中心的合格报告,销售透明、合法、公道,而质监部门却把供货方作为打击对象,并用一面之词误导媒体,丝毫不检讨自己的违规执法行为,丝毫不把质量的源头(市场与厂家)作为重点管理和查处,用意何在?
55
发表于 2011-9-21 19:19:33 | 只看该作者
各执一词!
56
发表于 2011-9-22 08:04:47 | 只看该作者
海南同行的执法有违法情况
57
发表于 2011-9-22 08:3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9# 螺丝钉


  你是什么地方的?以后留心
58
发表于 2011-9-22 08:37:58 | 只看该作者
该坛子有潜水队员,大家讨论注意了,有把握的谈谈,没把握的到认证区讨论如何?
59
发表于 2011-9-22 08:39:0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家质量总局《关于产品质量法实施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筑工地中涉及的建材产品质量问题应移交建设部门处理。如属于生产许可、CCC认证则不涉及此意见内容。查到的问题可以通报当地建设部门另报建材的生产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可以想办法联合办案,这样还体现天下质监一家人而且又规避责任。但说的简单,估计也是为了钱,但没必要搞到这一步啊。
60
发表于 2011-10-13 08:40:13 | 只看该作者
乱啊,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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