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sdgc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请别昧良心!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7: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就出在国家总局新的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意见里明确规定查出问题后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请问,如此的话如果生产企业不在本地那么就必须通过协商函请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协查或者向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汇报,由上级质监部门制定谁处理,程序变得复杂,且在实际中不易操作;而且意见中没有提及追究销售者的责任,此点是和老版本的意见最大的不同,对于销售者有无查处的权力值得商榷。大家在以后的查处建筑工地中建筑材料的时候就应该慎重,急需总局明确指示。有高人请及时给大家解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23 14:02 , Processed in 0.636001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