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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讲义稿---感谢开鲁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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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08:5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深处 于 2011-8-27 08:58 编辑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白立东

结合宣贯学习,请大家思考以下问题:
一、为什么国家要提出《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程》主要解决那些问题?
二、简述我国锅炉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结合《规程》和工业锅炉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对工业锅炉节能降耗问题的理解。

一、制定《规程》的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以年均10%的速度增加,截止2010年底,我国GDP已超过日本,已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在世界的大国地位日渐突出,国家综合实力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国年均GDP的增长是在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消耗能源基础水平上取得的、属于粗放型的快速增长。目前,我国钢铁、水泥、煤炭、玻璃等等产业已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是石油、煤炭进口大国,天然气也将很快成为进口大国。据统计2010年我国百万美元的产值需消耗1274吨能源,是发达国家的数倍!同时因消耗能源而产生的废弃物又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生态环境,甚至殃及了周边邻国。在化石能源日渐枯竭、世界地球村的理念逐渐形成的今天,如果我们再不改变靠简单粗放型发展经济的模式,很难再讲可持续、科学、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发展问题,任现状发展下去,世界他国也是不会接受的,恐怕还会引起政治问题。
我国政府结合发展实际,提出的绿色经济,走科学可持续发展之路无疑是顺应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各自的行业为我国社会的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授予质检的职能,结合我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科学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了《规程》,以规范锅炉(主要为工业锅炉)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其积极意义是重大的。
《规程》从锅炉(主要是工业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七章五十四条要求,核心问题是(在不久的将来)锅炉的能效运行指标必须达到《规程》提出的基本要求。
二、简述我国工业锅炉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锅炉设计和制造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设计轻理论而偏重经验、炉型适用煤种范围过大、设计安全裕度过大、热效率偏低、选材和结构选型不合理、制造水平偏低、忽视配套设施的设计和制造、设备部件缺陷多、运行故障频繁、损耗件寿命过短等等。
   (2)、锅炉自动化控制水平低、主机辅机匹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仪表配置不全且自控水平低、仪表质量差且运行易失灵、辅机配套普遍偏大且运行故障多等等。
   (3)、锅炉炉型与使用燃料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煤种变化大(粒度、热值、灰分、水分等)、燃煤质量无保证、炉型与使用煤种不合、燃煤为原煤(粗煤)粒度不保证等等。
   (4)、锅炉水质不达标。主要表现在:忽视水处理作用、水处理系统选型不当、人员操作不规范、分析水平差且不及时等等。
   (5)、锅炉管理方式落后、人员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重生产设备管理轻锅炉管理、管理流于形式、工作环境恶劣、司炉工文化低、操作水平普遍偏低等等。
与锅炉使用有关的问题还有:设计锅炉出力普遍偏大、“大马拉小车”导致能耗浪费严重;配套管路系统设计不合理且维护不好导致管路系统“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不能根据天气变化合理调节系统循环导致锅炉炉温变化大、负荷变化大、能耗浪费大等等。
三、有关开展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个人见解。
    1、为什么国务院将特种设备的节能降耗划归国家质检总局,理清我们的政府职能;2、我们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行政监察职能具有什么优势?3、前述的几个问题中,在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做的涉及节能降耗的工作有哪些?4、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节能降耗中又具有什么其他政府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5、能效测试与节能降耗的关系?怎样使用户尽快的了解我们的工作。6、我所近期开展的工业锅炉节能降耗工作情况介绍。

(讲解《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一、总则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一)目的 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由国务院2009年1月24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令549号),其中涉及特种设备节能的要求共11条,法律责任1 条。
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2009年5月2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日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如生物质燃料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参照执行内容主要指对能效指标的要求;其他管理要求均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三)职责
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特种设备局职责的规定共5条,内容如下:
主要职责5项(国务院对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主要内容摘录)
(三)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规章,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发展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指导重大科研、技术引进的规划、立项和重大安全技术成果、安全技术措施的鉴定、评价、推广工作。
(八)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宣传教育和与本局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业务工作,承担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归口管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四)节能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五)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开始。(第五十四条)
(六)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规程条款。(第五十三条)

二、制度建设(第二章—第五章)
在本规程中,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建立了3项工作制度和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建立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制度;建立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建立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制度。
(一)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制度(设计准入规定)
1.规程第五条规定,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增加了节能审查规定,使此项工作进入常态化、强制化)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2.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共20条,主要是对锅炉设计文件、锅炉节能项目和指标的要求。主要从设计文件、排烟系统、燃料、锅炉结构、仪表配置、锅炉选型、排污系统以及水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逐条学习)
在进行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在设计上是否提出了锅炉节能的具体要求(第六条—第七条);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证这些要求的实现(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二)建立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第三章)
1.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锅炉制造单位在向使用单位销售锅炉产品时,除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2.测试方法。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 。
电站锅炉产品安装完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3.测试要求。
对于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在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
对于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定型测试。(注意:要正确理解非批量生产概念)
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在调试运行期间进行能效测试。
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检机构,如制造数量超过3台,还未进行锅炉热效率测试,则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
4.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二十九条)
(1)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2)测试机构应当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不得出具监检证书;
(3)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5.锅炉及其系统经安装、改造与维修。(第三十条)
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针对当前一些问题提出)
6.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节能技术资料:
(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
(2)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三)建立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制度
1.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第三十八条)
2.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
3.当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4.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四十七条)

三、相关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一)制造单位职责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第二十六条)
2.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二十七条)
(二)使用单位职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
2.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3.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可以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注意:此款为自愿行为,非强制),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1.对新出厂的锅炉产品,定型测试在规定的时间(或数量)内,未完成测试或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要求的,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第二十九条)
2.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检,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检。(第四十六条)
3.在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设计文件中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第五条)
(四)监察机构职责
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三条,第二段)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3. 对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监察机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第四十九条)
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处罚规定
――《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十)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2.监管规定
――《条例》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款: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报告规定
――《条例》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条例》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四、贯彻两规范的有关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规范,切实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总局将发文对贯彻两规范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学习两规范
1.对生产单位。加强对两规范的学习。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环节增强和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意识。
2.对使用单位。结合定期检验向锅炉使用单位宣传《规程》对开展能效测试的规定。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1.质监系统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将成为锅炉能效测试的主要力量,因此要加强各级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建设,提高能力。
2.总局10月份,还将公布新出厂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和第三批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三)强化服务意识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1.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印发宣传招贴画、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意义以及所取得的成效。
2.搭建好服务平台。通过召开节能技术交流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形式为先进节能技术的交流、推广搭建平台。
3.公布先进节能技术。总局积极向国务院节能管理部门推荐先进的和重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或产品上《国家重大节能技术目录》;同时根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需要,总局层面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或产品。

结语
特种设备节能工作任务艰巨,影响深远,责任重大。希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能够得到各位专家、同仁的大力支持、配合,在我们共同努力下,不断开拓进取,为实现节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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