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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w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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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被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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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1-9-14 19:29: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1-9-15 12:36 编辑
版主确定他们没有任务,这不可能吧。


各业务科真的没任务
42
发表于 2011-9-14 19:44: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1-9-15 12: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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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1-9-15 07:10:15 | 只看该作者
基层累!执法无装备!基层难!想购设备没有钱!基层苦!工资不知何地出!
44
发表于 2011-9-15 08:22:2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分析,此案不是平阴的弟兄不作为,而是“共军”太狡猾。。。
对此要接受教训,到企业检查,不能只听老板介绍。。。要自己钻到车间、库房、角落多看一下。。要调企业的产品销售记录看一下,产品卖给了谁,原料来自哪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深究。。。。要分析一下,产品有没有异常。。特别是对地方招商引资企业,绝对不能放置不顾,听之任之。。。。我们要服务,但不能忘了我们的职责是“监督”

检讨一下省局的问题,我想主要是这段时间,上面布置的填写这表那表太多,上报各种情况太多,领导让我们分析“主体”太多。。搞的弟兄们疲于奔命,到头来忘了自己该干什么。。问责?下面弟兄冤,但板子打的对!

分析的对头,关键看生产生物柴油的单位如何监管。
我们这里是花生主产区,有很多花生筛选厂和小油坊。好的米子筛选后出口了,霉变的不能够作为榨油的原料处理给了小油坊,甚至大一点的公司,其产品流向有可能与酸价低的油掺混后进入食用油精炼生产线,包装后流入市场,还有很多称流入生物柴油、饲料油领域,如何确认?如何有足够的手段查清具体流向?企业会百般阻扰我们查清真相,以现有资源和手段我们很难,除了晚上出货时跟踪,以目前的财政体系和县局领导对执法工作的认识不会予以支持,我们连执法抽样化验的钱领导都不舍得出,何况是没有明确效益的执法活动。
前两天执法统计2010年度打假经费,查询财务科说我局没有这个科目,为0!!!!!!!!!有意思吗????我想不止我们是这样的。。。。。。
不是执法人员不想把工作干好,是领导不提供资源和平台,不想消耗收入来支持执法工作,预算年年加,执法费用支出没有增加投入,甚至基本的没用保障,如何执法???如何干好工作???如何规避责任???现有体制下、现有领导水平下,干活的只能听天命,自求多福了。
45
发表于 2011-9-15 08:22: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H12365 于 2011-9-15 08:24 编辑

如果我们质监系统能够像林业部门有林业公安一样建立质量公安,我们的稽查工作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食品安全是个大问题,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重点,但由于我们自身的行政手段不够强硬,到企业检查不仅要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还会被企业牵着鼻子走。国家局的领导不会不知道这点,能否考虑争取成立质量公安体制,改变我们基层局经常被问责的局面。
46
发表于 2011-9-15 08:50:46 | 只看该作者
检讨一下省局的问题,我想主要是这段时间,上面布置的填写这表那表太多,上报各种情况太多,领导让我们分析“主体”太多。。搞的弟兄们疲于奔命,到头来忘了自己该干什么。。问责?下面弟兄冤,但板子打的对!
这个问题不是问题,主要是工作应该有预见性,及时发现新的生产加工单位,了解其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用途、销售市场范围等信息进行风险判断,要勤于学习,了解其产品的上下游情况,分析可能寻在的问题。
区域监管消失了,但是区域打假责任制没有消失,所以建议多分科室减少责任区域,加强人员配备,多动脑子分析可能的风险来规避可能的被追究的责任。功夫主要在平时,不用临时抱佛脚,关键可如何消除违法行为,办了案件领导主要重视罚款的收缴,而执法人员应注重如何消除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如何善后,不给自己留尾巴。依我看现在县局滞留在收缴罚款的层面上。。。。。。。。。
47
发表于 2011-9-15 10:52:44 | 只看该作者
此事件个人观点质监部门无责可问。原因就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该案典型的属于生产者明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理应有公安部门处理。即使是我们监督发现的线索也应立即移交,没什么可争辩的。
48
发表于 2011-9-15 12:16:5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什么好追究的,本来这个就是刑事犯罪啊,也轮不到质监管啊,要追究也是追究刑事不作为啊,而不是行政不作为,对不??追究公安没有管好吧
49
发表于 2011-9-15 12:38:14 | 只看该作者
至于责任追究问题,大家还是仔细看看食品安全法吧。。说多了,也没什么意思
50
发表于 2011-9-15 14:56: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ywlccp 于 2011-9-23 16:36 编辑

无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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