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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认可质监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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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9:0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深处 于 2011-10-26 19:22 编辑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认可质监部门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闽工商综〔2010〕40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日前,省工商局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问题的说明函》,明确《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沿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见附件)样式。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行为,做好新旧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和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序转换工作,目前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可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设立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若今后食品生产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样式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问题说明的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省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问题说明的函.tif
http://www.fjaic.gov.cn/zfxxgk/gkml/201003/t20100316_7678.htm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9:27: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云深处 于 2011-10-26 19:34 编辑

近期,有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过程中,工商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所谓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质监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认可,称其非《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由质监部门出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明后,方予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为此,特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统一规格印制的许可证书。
2.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质监部门向其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已以水印形式注明“食品”两字(如为塑料包装容器,则水印注明“食品相关产品”)。
3.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而不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
4、《食品安全法》第29条中要求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非食品生产许可证。
5.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的许可职责。因此,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证书的名称、样式等,应由质监部门决定,而非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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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座
发表于 2011-10-26 19:46:4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的工商倒是没在这个问题上较真
板凳
发表于 2011-10-27 12:45:00 | 只看该作者
刚接到文件,发证不含个体工商户了,同仁们。。。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08:4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天天365


谢谢提醒,那是个国家局的复函,你可以上传上来
6
发表于 2011-12-28 08:43:03 | 只看该作者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明确地规定,食品属于条例的范围。
7
发表于 2011-12-28 09:22:27 | 只看该作者
:lol:lol:lol:lol:lol:lol:lol
8
发表于 2011-12-28 10:13:46 | 只看该作者
哈哈,都快合并了,两个部门还在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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