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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是对各级质监执法部门领导的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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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3 17:4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就要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被公认为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此时此刻,我们不仅要问,各级质监执法部门的领导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事实上,《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会对现有质监行政执法模式发生很多重大的影响。

第一,在执法依据上,《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则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根据这些条款,目前与质监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其合法性都将存在问题。

第二,在执法主体上,《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尽管对上述内容如何理解还存在不同意见,但必须看到,在没有新的法律解释出台前,主流观点是——包括绝大部分质监稽查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是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在执法程序上,《行政强制法》有很多执法程序方面的调整。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行政强制法》还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了诸多调整,如申请时间的调整、催告程序的增加等等。

第四,在执法文书上,《行政强制法》也增加了很多新的要求。

仅仅列出四点,我们就可以看到,《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会使质监系统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执法习惯变成了“违法行为”。

眼看2012年1月1日就要到了,而总局针对《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却仍未出台,而就我所知,各地无论是省、市质监局还是地方法制办,也大都没有针对《行政强制法》出台一些实际的、操作程面的规定。

于是呼,《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就将成为对各级质监执法部门领导的一次考验。

在2011年的这个冬天,在全国质监系统都在为取消垂管人心惶惶的时候,很多质监执法部门的领导们还没有意识到,全国范围内有多少企业、多少律师,在等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在等着把质监部门告上被告席。

也许,这正是对各级质监执法部门领导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的最好的检验。

特发此贴,立此为证。
沙发
发表于 2011-12-13 18:29:37 | 只看该作者
委托执法的专职执法机构(事业编制)能否以行政机关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我问了质监系统好多人,包括上级质监局的领导,有的说不能!有的说能!
但都没有正式文件,口头的。
我无所适从!
嗯嗯嗯,哈哈哈,嗷嗷嗷!
硬座
发表于 2011-12-13 20:05:15 | 只看该作者
稽查不是不能行政执法,而是不能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吧
板凳
发表于 2011-12-13 20:09:43 | 只看该作者
现实的问题。上层好像没有新文件和新精神传达,不知忙什么。
地板
发表于 2011-12-13 20:16:0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分析的好,佩服!
6
发表于 2011-12-14 00:23:2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基本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7
发表于 2011-12-14 09:04:5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长见识了!
8
发表于 2011-12-14 09:34:59 |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认真拜读了。确实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不能惯性思维再搞老一套啦、
9
发表于 2011-12-14 09:57:04 | 只看该作者
这样更好,规范各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查封、扣押随意性
10
发表于 2011-12-21 14:17:06 | 只看该作者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还可以用,"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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