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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ong2007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是对各级质监执法部门领导的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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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20: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可不是行政法规哦!
发表于 2012-1-6 22: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8 22: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正在学习强制法呢。
发表于 2012-1-8 22: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不用担心,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创造性的制定了参照公务员编制其实是解决行政执法身份问题的创举,今后在执法中,只要执法人员的编制属于参照就OK了。
发表于 2012-1-13 22: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4 08: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质检法[2011]777号文,有了新说法!
发表于 2012-1-31 15: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领导要求在执法过程中零诉讼,我希望强制法实施后质监在诉讼中输赢几次。
发表于 2012-2-13 16: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认真拜读了。确实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不能惯性思维再搞老一套啦、
发表于 2012-5-17 11: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yisuihanyi 发表于 2011-12-21 14:17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还可以用,"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

哇,好厉害,差一点以为不能用了呢,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2-5-17 11: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因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不是行政法规,所以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的,该规定的相关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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