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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答复函我怎么看不懂?谁来解释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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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09:2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国质检法函[2005]99号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驻马店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有机产品标志问题的请示(豫质监发[2005]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认监委发布了《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号),根据该通知的意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注“无污染”、“纯天然”等字样的,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09:26:4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洛频 于 2011-12-21 09:28 编辑

附: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质检部门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何正确标注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规范有机产品标注行为,统一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强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机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09:31:4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见过太多“软弱”法律“弹簧”规定的消费者而言,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机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一经实施,便赢得如潮赞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两条规定以其刚劲明晰的特点让违法企业谈之色变,也让质检总局的公正形象与日俱增。

如果不是三门峡质监局对违法产品“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需依法确定”的暧昧态度,如果不是平顶山质监局“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的模糊言辞,如果不是河南省质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谜语”式复议决定让人疑窦重重并且答案最后浮出水面,万千消费者一起至今还被“蒙在鼓里”,继续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这部刚性规章尊崇不已。

今天,接到三门峡质监局对举报查处情况的书面回复。回复称:“我局接到举报信后非常重视,多次派人到该厂调查,封存了相关库存产品,并正式立案调查。在我局案审委员会对本案讨论中,有的委员认为本案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调整范围。针对上述情况,我局请示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答复如下: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号)中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注‘无污染’‘纯天然’字样的,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过查寻,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就“纯天然”问题给河南省质监局的回函以及认监委下发的《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浮出”。

2005年6月17日,即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不足3个月,认监委下发通知,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言下之意就是说,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注“无污染”“纯天然”字样的,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随后,“吃不透通知精神”的河南省质监局就此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2005年7月25日,法规司回函予以明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注“无污染”“纯天然”字样的,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这大概也就是河南省质监局“谜语”式复议决定中的“谜底”,或者说真正的“难言之隐”——认监委的通知否定了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

认监委为什么要神气地“插上一腿”否定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个中缘由我们不好妄加猜测。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它的这种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6日实施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也就是说,只有质检总局才可以解释未获有机认证单独标注“纯天然”是否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显然,认监委此举涉嫌“侵权”。但莫名其妙的是,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在给河南省质监局的答复中对认监委的这种解释竟然予以认可,全然忘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三十三条: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的规定。

认监委轻轻松松的一纸内部通知就否定了国家质检总局的一部堂堂规章并且总局法规司“私下”还予以认可,这无疑是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尴尬与悲哀。由此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基层执法机关认识不一,执法不准。比如在举报的违法案件中,新郑市质监局严格按照总局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而平顶山质监局依据认监委《通知》文件向省局请示后对违法企业撤销立案。同样的违法事实却有两中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和处罚结果,这听起来就象是讲故事可就这样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消费者的欢呼声中一路走来,已经整整一年了。它在今后行使规范依法行政的职能过程中,是继续刚劲威严还是转向软弱无能,是保持清晰明白还是装做糊涂猜谜,广大消费者和企业以及执法机构都期待着,期待着制定机关依法予以明确。

认监委给“纯天然”“松绑”?
板凳
发表于 2011-12-21 10:03:27 | 只看该作者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执法权限属于哪些部门...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0:17: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洛频 于 2011-12-21 10: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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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0:19:43 | 只看该作者
未获认证标注“纯天然”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作者:陈彤2009年1月23日

    就在徐大江在叫板黄芩牙膏之前,他曾在广东以同样的事由打了一场官司,状告一家经销某品牌黑芝麻糊的百货公司,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8年6月,徐在该百货公司购买了“黑芝麻糊(中老年型)”一包。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选用纯天然无污染的优质黑芝麻、何首乌、大米为主要原料,继承和发扬了传统配方,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精制而成……”
    对于如上标注,徐事后提出交涉,但未得到任何回复,故选择了起诉。
    在审理期间,百货公司提供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黑芝麻糊的检验报告等资料,以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格的。
    徐对此认为,只有取得有机认证才能标注“纯天然无污染”的字样,上述证据无法证明黑芝麻糊所使用的原料是纯天然无污染的,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百货公司所销售的黑芝麻糊在外包装上标注“纯天然无污染”的字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产品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才能作上述标注。故百货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进而指出,百货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只是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并不能证明该产品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因此黑芝麻糊包装上“纯天然无污染”的标注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公司销售该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加倍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8年底,法院判决百货公司双倍赔偿货款共计17.2元。
7
发表于 2011-12-21 10:44:47 | 只看该作者
8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0:46:52 | 只看该作者
兄弟,你这么笑,我更是没有底儿了
9
发表于 2011-12-21 14:56:07 | 只看该作者
狗咬狗的事多了去了
10
发表于 2011-12-21 15:42:31 | 只看该作者
有机产品就是一个字“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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