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316|回复: 2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行政强制法》与质监稽查执法的冲突需要解决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7:5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mq123 于 2011-12-28 17:52 编辑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这部法律给质监也将带来一定的麻烦。一个最明显的冲突是执法主体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个法条里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条件是,一是必须是行政机关的人员;二是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而浙江稽查队伍是独立的下属参公机构,不是行政机关,稽查人员编制也都在稽查队。如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以往,稽查队都是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稽查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于法无据啊。如果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将会直接导致败诉。
这个问题需要解决!
24
发表于 2012-8-19 15:17:01 | 只看该作者
原来浙江的形势和山东的基本一样啊
23
发表于 2012-8-7 22:45:1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2
发表于 2012-6-7 07:50:01 | 只看该作者
同感。
21
发表于 2012-6-3 18:10:02 | 只看该作者
成立稽查局,肯定是不可能的了,现在都在压缩编制,改大部队制。唯一的办法只有一个,取消垂管,基层局归地方,稽查大队变为基层局内设机构,参公人员全部改为公务员。这样就解决了。
20
发表于 2012-1-31 15:08:04 | 只看该作者
要让企业知道强制法中的执法主体是谁
19
发表于 2012-1-14 08:25:24 | 只看该作者
国质检法[2011]777号文,有个新说法
18
发表于 2012-1-13 22:29:42 | 只看该作者
http://bbs.cnqol.com/forum.php?m ... mp;extra=#pid697062
我们全省稽查机构都是委托执法,而且不是参公管理。
17
发表于 2012-1-8 22:40:55 | 只看该作者
在02年机构改革时,的确存在稽查编制的问题,不过一些省市已经实现参公或直接成为公务员,我所在的地区早就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在作稽查工作,事业的根本就不能执法,现在也把原来叫的稽查队,在去年已经改成稽查局了,但是处理案件的方式没变,依然是委托执法,不过问题不大,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就行了。
16
发表于 2012-1-8 22:25:51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强制法,但是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因为强制法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走过10几年,定过几十稿,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白痴,他们对中国国情很清楚,国务院在颁布之前不会不知道目前的国内行政体系,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行政机关也好,参照也好都不是问题,在实际遇到问题的时候,比如遇到司法诉讼的时候,法院在具体认定时考虑的不是机关是不是行政单位,而是你这个单位是不是法律赋予行政权,案件承办人是不是法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成立稽查局结果还是一样,因为二级局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走向。国内的行政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不同,我们可以仔细看看强制法的条文,他的话其实很活,需要用判断思维,而不是像欧美法系这样按键思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13 20:26 , Processed in 1.02797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