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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mq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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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与质监稽查执法的冲突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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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2-29 08:04:17 | 只看该作者
稽查已经在办理独立法人了,以后估计会独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人员的身份必须要解决。
12
发表于 2011-12-29 08:46:48 | 只看该作者
由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解决各位的身份问题,可喜可贺。
13
发表于 2011-12-29 09:07:5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其实很容易解决,让稽查参公人员全部去行政岗位干活,让全体公务员去稽查队执法就成了,领导们可以体验一下执法工作了,可喜可贺!
14
发表于 2012-1-6 20:43:04 | 只看该作者
的确是个问题啊。
15
发表于 2012-1-6 21:42:0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领导说,省局市局等上级机关并没有正式文件和通知说,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就不能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我们对外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继续照旧。
16
发表于 2012-1-8 22:25:51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强制法,但是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因为强制法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走过10几年,定过几十稿,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白痴,他们对中国国情很清楚,国务院在颁布之前不会不知道目前的国内行政体系,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行政机关也好,参照也好都不是问题,在实际遇到问题的时候,比如遇到司法诉讼的时候,法院在具体认定时考虑的不是机关是不是行政单位,而是你这个单位是不是法律赋予行政权,案件承办人是不是法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成立稽查局结果还是一样,因为二级局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走向。国内的行政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不同,我们可以仔细看看强制法的条文,他的话其实很活,需要用判断思维,而不是像欧美法系这样按键思维。
17
发表于 2012-1-8 22:40:55 | 只看该作者
在02年机构改革时,的确存在稽查编制的问题,不过一些省市已经实现参公或直接成为公务员,我所在的地区早就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在作稽查工作,事业的根本就不能执法,现在也把原来叫的稽查队,在去年已经改成稽查局了,但是处理案件的方式没变,依然是委托执法,不过问题不大,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就行了。
18
发表于 2012-1-13 22:29:42 | 只看该作者
http://bbs.cnqol.com/forum.php?m ... mp;extra=#pid697062
我们全省稽查机构都是委托执法,而且不是参公管理。
19
发表于 2012-1-14 08:25:24 | 只看该作者
国质检法[2011]777号文,有个新说法
20
发表于 2012-1-31 15:08:04 | 只看该作者
要让企业知道强制法中的执法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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