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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与质监稽查执法的冲突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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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7: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mq123 于 2011-12-28 17:52 编辑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这部法律给质监也将带来一定的麻烦。一个最明显的冲突是执法主体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个法条里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条件是,一是必须是行政机关的人员;二是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而浙江稽查队伍是独立的下属参公机构,不是行政机关,稽查人员编制也都在稽查队。如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以往,稽查队都是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稽查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于法无据啊。如果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将会直接导致败诉。
这个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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