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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锋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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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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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20 14:32: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22
发表于 2012-1-24 19:25:19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
23
发表于 2012-1-24 21:13:3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四川稽查不存在这个问题,2002-03就全是公务员了
24
发表于 2012-1-24 21:40:33 | 只看该作者
已阅知!!
25
发表于 2012-1-24 23:20:2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口号式的,有什么可操作性呢?
26
发表于 2012-1-25 08:05:03 | 只看该作者
:victory:
27
发表于 2012-1-25 10:00:00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此言差矣,按他的说法,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属的,他们也可以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吗?我们稽查属于事业编,与行政人员完全不是一码事,在省三定方案里明确指出是受委托进行检查调查,处罚权是行政机关,我们只是负责送达处罚决定书。
28
发表于 2012-1-25 10:03:26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行政强制措施还是有机关作出,我们可以送达。好歹新的扣押文书不需要我们签名,只要送达即可。
29
发表于 2012-1-25 10:07:06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有什么用呢?
30
发表于 2012-2-4 10:29: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2-4 10:34 编辑

我们的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叫***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它本质上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以稽查分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措施,就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因为稽查分局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分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进行委托。它来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委托。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机关以前对自己的稽查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职权委托,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做法。稽查分局执法并不属于委托执法。
      我们全省的稽查分局都没有专门规定三定方案。
      另外,专职执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另有执法证的,编外人员和临时工是不发给执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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