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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锋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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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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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2-2-20 21:09:05 | 只看该作者
历史的巨轮不断前进,不知把我们带到哪里?
32
发表于 2012-2-23 10:49:26 | 只看该作者
行政执法编制本身就是公务员编制
33
发表于 2012-2-26 23:36:05 | 只看该作者
意义不算大
34
发表于 2012-2-27 08:47:47 | 只看该作者
早日归地方,就没这些烦恼了
35
发表于 2012-2-27 08:51:54 | 只看该作者
稽查人员要么转公务员,否则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稽查机构以后也不用是什么法人事业单位了,就局机关的一部分。
36
发表于 2012-2-27 13:51:52 | 只看该作者
看之无用,读之费神。
37
发表于 2012-2-27 13:54:23 | 只看该作者
从来没有看见到一个国家的文件能如实落实的,谁知道可以提个醒
38
发表于 2012-2-28 22:12:33 | 只看该作者
对国家总局提点意见,为什么总局不能和国家编办和人保部协商,稽查机构职能进行调整。不要说质监是地方管理。教育部下发文件每年增加编制考特岗教师,全国各地执行的不错。
39
发表于 2012-3-5 20:46:53 | 只看该作者
建议稽查机构变成内设机构,人员身份为公务员。同时所有人员全部通过公务员考试方式进入,通过的留在稽查,不通过的到事业单位,这样公平些
40
发表于 2012-3-6 08:48:5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新的法律文书都不需要执法人员签字,我们只需要在送达上签字,送达应该不算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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