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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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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05: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1. 质监系统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如稽查局、稽查分局、稽查总队等),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算不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

  2. 这可是个核心问题哦!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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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有什么疑问吗??稽查机构,就是受行政机关(县以上质监局)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只规定县以上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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