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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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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21:3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国家局发布了国质检法〔2011〕777号文,其中提到了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各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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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3 21:47:01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具体的东西,提提要求罢了。
硬座
发表于 2012-1-13 22:20: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3 22:22 编辑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及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质监系统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如稽查局、稽查分局、稽查总队等),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算不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

这可是个核心问题哦!
??????????????????????
板凳
发表于 2012-1-13 23:33:27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3 22:20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 ...

其实,新的法律文书都不需要执法人员签字,我们只需要在送达上签字,送达应该不算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地板
发表于 2012-1-14 05:17:51 | 只看该作者
  1. 质监系统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如稽查局、稽查分局、稽查总队等),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算不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

  2. 这可是个核心问题哦!
  3. ??????????????????????
复制代码
这还有什么疑问吗??稽查机构,就是受行政机关(县以上质监局)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只规定县以上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等权限
6
发表于 2012-1-14 08:15: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4 08:21 编辑

“质监系统要以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以及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制调整为契机,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整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以适应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这是否等于表示,现在许多地方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体制,是不适应行政强制法要求的?
7
发表于 2012-1-14 08:41:10 |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质监稽查机构行政强制方面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的,总局的这个文件原则性比较强,每一个要求都有针对性,同时还有细节方面的要求,我们有必要沉下心来认真研究。
8
发表于 2012-1-14 10:25:09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省局向编办提出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9
发表于 2012-1-14 11:00:10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省局向编办提出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10
发表于 2012-1-14 11:08:32 | 只看该作者
么有什么具体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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