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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锋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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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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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14 11:55:58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4 08:15
“质监系统要以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以及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制调整为契机,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整理顺 ...

目前  山东的是不适应的。。。。
12
发表于 2012-1-14 12:43:15 |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的稽查执法人员是公务员编制的,所以不违反强制法。
13
发表于 2012-1-14 13:18:32 | 只看该作者
不光人员是公务员,执法机关也要有行政强制权才行。
14
发表于 2012-1-14 14:42:26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3 22:20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 ...

肯定是的,毫无疑问。
15
发表于 2012-1-14 15:45:06 | 只看该作者
竹林泉声 发表于 2012-1-14 10:25
强烈要求省局向编办提出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早就应该这样的。
16
发表于 2012-1-14 22:20:32 | 只看该作者
下载看一下。
17
发表于 2012-1-14 22:21:3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8楼的意见,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18
发表于 2012-1-19 18:42: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9 18:48 编辑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以稽查分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措施,就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因为稽查分局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分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进行委托。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委托。

行政机关质监局以前对自己的稽查分局行政执法进行职权委托,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
稽查分局执法并不属于委托执法。
19
发表于 2012-1-19 20:22:18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楼上正解。。。
20
发表于 2012-1-20 13:16:36 | 只看该作者
稽查的问题亟待解决啊,编制也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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