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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锋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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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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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22: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3 22:22 编辑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及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质监系统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如稽查局、稽查分局、稽查总队等),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算不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

这可是个核心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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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4 08: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4 08:21 编辑

“质监系统要以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以及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制调整为契机,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整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以适应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这是否等于表示,现在许多地方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体制,是不适应行政强制法要求的?
硬座
发表于 2012-1-19 18: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9 18:48 编辑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以稽查分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措施,就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因为稽查分局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分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进行委托。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委托。

行政机关质监局以前对自己的稽查分局行政执法进行职权委托,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
稽查分局执法并不属于委托执法。
板凳
发表于 2012-1-24 1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
地板
发表于 2012-2-4 10: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2-4 10:34 编辑

我们的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叫***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它本质上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以稽查分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措施,就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因为稽查分局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分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进行委托。它来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委托。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机关以前对自己的稽查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职权委托,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做法。稽查分局执法并不属于委托执法。
      我们全省的稽查分局都没有专门规定三定方案。
      另外,专职执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另有执法证的,编外人员和临时工是不发给执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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