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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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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09:5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
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2〕8号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沙发
发表于 2012-1-24 13:49:5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资料!
硬座
发表于 2012-1-24 19:20:2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板凳
发表于 2012-1-24 21:39:35 |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当然要分享
地板
发表于 2012-1-24 21:42:51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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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4 21:43:53 | 只看该作者
沙发自己做,现在明确了,鹿血、鹿肉等可以作为普通食品
7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4:31:12 | 只看该作者
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的有:鹿鞭、鹿尾、鹿血、鹿筋、鹿肉、鹿心、鹿肝、鹿皮、鹿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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