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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质监行政案件中的“铁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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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3 09:4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第三、第四条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办理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文书档案整理规范等5方面,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铁案”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笔者办案经验,“铁案”标准包含以下内容:   处罚主体合法与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质监部门的内设机构,如各业务科(处)、稽查队等均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主体,不能且无权以其名义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另外,根据1998年2月1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答复,质监部门不能委托所属的技术机构,如质检所(站)、计量所(站)等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实施处罚要符合法定权限。即质监部门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越权执法如违反地域管辖、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等均属无效。处罚主体实施处罚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所盖印章,必须是质监部门的印章或者是质监部门行政处罚专用章。    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等(除简易程序中无法收集被处罚主体身份证件的特殊情况外);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应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所记录的事实要清楚,即能准确记载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等;主要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所述的违法事实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案卷材料的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有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确认,办案人员(2人以上)也应分别签名并注明取证日期;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不能接受调查而委托他人前来时,应当要求被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写清楚委托事项、权限、日期等必要内容。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恰当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已作废的、尚未生效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和择重处罚等行政法律适用原则,准确无误地适用到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当中;主要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各条、款、项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程序合法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要合法,如,执法人员(2人以上)在实施现场检查之前,应分别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当场记录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听取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一般程序(立案程序)的合法。    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实施,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在笔录中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文书档案整理规范    简易程序的案件,即当场处罚案件,因案情及材料比较简单、明了,可将20或30个案件整理组成一个案卷进行归档。需强调的是,归档时必须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和《结案审查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一般程序的案件,即立案案件,可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归档,案卷内的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装订,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含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等材料);《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决定书》(含涉案物品清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及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承办人员或承办机构提出的调查报告(含处理建议);案委会集体审议的《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等等。    当然,并不是每个立案案件的归档都有以上项的材料,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绝大多数案件材料都缺少其中一项或几项;另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在归档整理时应当增加诸如复议申请书、复议答复书、复议决定书及起诉书、答辩书、判决书等等必要材料。总之,不管是什么案件、文书材料有多少,均可按材料形成的前后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归档,这应该是比较简便可行的。
沙发
发表于 2012-3-3 20:02:08 | 只看该作者
内容还可以再充实些
硬座
发表于 2012-3-27 16:33:48 | 只看该作者
是稽查队的人写的吗?
板凳
发表于 2012-6-1 12:48:17 | 只看该作者
写的很棒,谢谢,就是太密了,看起来费劲
地板
发表于 2013-2-28 12:26:10 | 只看该作者
试述质监行政案件中的“铁案”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第三、第四条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办理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文书档案整理规范等5方面,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铁案”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笔者办案经验,“铁案”标准包含以下内容:
一、处罚主体合法与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质监部门的内设机构,如各业务科(处)、稽查队等均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主体,不能且无权以其名义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另外,根据1998年2月1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答复,质监部门不能委托所属的技术机构,如质检所(站)、计量所(站)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主体实施处罚要符合法定权限。即质监部门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越权执法如违反地域管辖、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等均属无效。处罚主体实施处罚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所盖印章,必须是质监部门的印章或者是质监部门行政处罚专用章。
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等(除简易程序中无法收集被处罚主体身份证件的特殊情况外);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应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所记录的事实要清楚,即能准确记载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等;主要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所述的违法事实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案卷材料的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有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确认,办案人员(2人以上)也应分别签名并注明取证日期;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不能接受调查而委托他人前来时,应当要求被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写清楚委托事项、权限、日期等必要内容。
     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恰当;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已作废的、尚未生效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和择重处罚等行政法律适用原则,准确无误地适用到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当中;主要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各条、款、项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办案程序合法;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要合法,如,执法人员(2人以上)在实施现场检查之前,应分别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当场记录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听取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一般程序(立案程序)的合法。;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实施,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在笔录中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文书档案整理规范;
简易程序的案件,即当场处罚案件,因案情及材料比较简单、明了,可将20或30个案件整理组成一个案卷进行归档。需强调的是,归档时必须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和《结案审查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一般程序的案件,即立案案件,可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归档,案卷内的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装订,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含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等材料);《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决定书》(含涉案物品清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及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承办人员或承办机构提出的调查报告(含处理建议);案委会集体审议的《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等等。
当然,并不是每个立案案件的归档都有以上项的材料,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绝大多数案件材料都缺少其中一项或几项;另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在归档整理时应当增加诸如复议申请书、复议答复书、复议决定书及起诉书、答辩书、判决书等等必要材料。总之,不管是什么案件、文书材料有多少,均可按材料形成的前后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归档,这应该是比较简便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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