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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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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09:2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4
2  术语        4
3  认证模式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认证申请        4
4.2 型式试验        4
4.3 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 认证时限        9
4.6认证有效性        10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
6  获证后监督        11
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
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
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
7  认证的变更        13
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
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
9.2 标志加施        14
10  认证收费        15
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4。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4.3 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7。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
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4.3.2 工厂现场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2.1 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6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
4.3.2.2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3.2.3工厂现场审查时间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1-3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3.3 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4.3.3.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3.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4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4.4.1.1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1.2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
4.4.1.3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4.4.2.1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4.4.2.2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4.4.2.3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4.4.3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3.1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4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5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所发生的工作日。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申请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申请人准备资料、试验样品、整改所需的时间。
4.6 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5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6 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7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6.1 监督审查的内容
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6,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7。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
6.1.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09:25:15 | 只看该作者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6。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0.5-1人日。
6.1.2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型系列1-2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0.5-1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对已获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车型系列,可接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搜集、处理、反馈系统,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4 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信用水平评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规则执行好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对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
6.4.1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见附件8。
6.4.2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工厂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6.4.2.1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
6.4.2.2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厂,按本规则第6.1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审查。
6.4.2.3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
7 认证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等,从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需要变更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应在变更涉及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
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
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3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
10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硬座
发表于 2012-3-11 20:44:01 | 只看该作者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
板凳
发表于 2012-3-11 22:12:12 |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地板
发表于 2012-3-12 10:28:48 | 只看该作者
正需要,学习了。
6
发表于 2012-3-12 10:47:0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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