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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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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03:5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附件三: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棉花加工、检验、仓储、流通、纺织等环节。
棉包条形码共32位,编码规则如下:
1-2位     系统自动生成位
3-4位     检验机构代码
5-7位     加工厂编号
8-13位    生产日期(8-9位:年;10-11位:月;12-13位:日)
14位      加工类型(1、锯齿细绒棉;2、皮辊细绒棉;3、机采棉;4、长绒棉)
15-18位   重量(四位数,如2271为227.1Kg、0870为87.0Kg)
19-20位   回潮率(二位数,如85为8.5%,超过10%均为00)
21-23位   棉花品种(预留,缺省值:000)
24位      异性纤维(按等级划分,缺省值:0)
25位      籽棉品级
26位      垛号
27位      生产线号
28-32位   年度流水包号

样批号:企业代码+生产日期+生产线号+垛号,即:
5位+6位+1位+1位=13位

附件四: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棉花质量检验试点工作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使用大容量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对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花免费提供逐包检验的国家公证检验。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作为国家掌握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和棉花市场流通的质量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经费核算。
第四条  中纤局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统一确定和调整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二)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计算机远程通信条件,并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受检棉花加工企业的业务衔接;
(二)负责对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和条码卡的验收;
(三)负责仪器化公证检验,按时审核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按时通过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系统向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发布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电子证书;
(四)负责定时向中央数据库上传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接受中纤局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中纤局指定的仪器化公证检验复检任务。

第二章  样品接收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中纤局确定的承检机构送交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对样批号和样品袋数进行核对,样品只数和条码卡待棉样出袋时再进行清点。
第九条  承检机构样品接收后,首先入样品库,并由样品管理部门以样批为单位进行登记、建卡,并通知检验部门领样。

第三章  样品传递和检验流程

第十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包括感官检验和仪器检验两部分。感官检验项目为轧工质量、品级(临时),仪器检验项目为色特征级、长度级、长度整齐度、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短纤维指数、杂质数量、杂质面积、棉结。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使用由中纤局统一确定规格的样品盒、样品架及样品车,用于检验样品的流转。
第十二条  检验部门领样后,按样批将样品袋移至样品周转间,逐样出袋,同时进行感官检验。
第十三条  样品出袋时以及每袋样品出袋完毕后,应对样品条码卡和只数进行清点。
第十四条  每取出一只样品,使用读码器读取条码信息后,对照轧工实物标准进行轧工质量检验,对照品级实物标准进行品级检验(临时),检验结果输入到样品周转间内的计算机终端上。
第十五条  将感官检验后的样品装入样品盒,每一样品盒最多装十只样品,同一样品盒中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样批并在盒中标注样批号。
第十六条  如发现某一样批中样品与《样品交接单》中的数量不符、缺少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应立即予以登记,并将该样品单独存放,及时通知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将同一样批的样品盒移送到样品平衡间进行24小时平衡,样品平衡执行先入先出原则。
第十八条  样品平衡24小时后,应在样品平衡间使用快速回潮率探测仪检测,判断样品是否符合HVI检测要求(回潮率在6.75%-8.25%之间),不符合要求的,继续对样品进行温湿度平衡;符合要求的,使用样品车将样品送至HVI实验室,进行HVI检验和棉结检验。
第十九条  仪器检验由1名HVI检验员和1名棉结仪检验员同时操作。 HVI检验员按盒逐样使用读码器读取条码信息后进行HVI检测,棉结仪检验员同步对该盒的所有样品逐样抽取部分棉样制成一45cm长的棉条,以备棉结检测。
第二十条  HVI检测过程中,棉结检测同步进行,每盒样品HVI和棉结检验均已完成后,棉结仪检验员按下棉结仪上NEXT按钮,将该盒样品的棉结检测结果传送给HVI。然后开始下一样品盒的HVI和棉结检验。
第二十一条  每个样品在HVI和棉结检验完毕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棉样,放回样品盒。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检验完毕后,样品移送至样品周转间码放整齐,等待中纤局抽验。抽验样品选出后,剩余样品装袋进入样品仓库,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样品自进入平衡间直到HVI检测完毕必须处于恒温恒湿环境中。
第二十四条  HVI和棉结检验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含棉结仪)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HVI检验员在开机后和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含棉结仪)校准规范》进行仪器校准。

第四章  检验数据管理及出证

第二十六条  每一棉样的条码信息、轧工质量检验结果、品级检验结果(临时)、HVI检验结果和棉结检验结果自动传输至承检机构数据库,形成相应棉包完整的质量数据。
第二十七条  每一样批检验完毕后,由计算机程序判断是否缺号。如发现样品缺号、条码卡丢失等情况,承检机构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将所缺流水包号通知受检棉花加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确定专人对每日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受检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样品到达承检机构5日内,向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发布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使用专用软件通过拨号方式与承检机构数据库连接,并下载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棉花加工企业不能通过拨号方式下载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时,可向承检机构索取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拷贝方式获取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下载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后,使用专用软件自行打印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分单包和多包两种格式(见附件)。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自检验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的检验数据每日分两次自动上传至中央数据库,每日中午12:00(新疆14:00,以下同)将当日12:00以前的已检数据上传至中央数据库;若12:00前可完成当日全部检验工作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数据库应用程序退出前,上传全部数据。第二次数据上传在数据库应用程序退出前,传送12:00以后的检验数据,第二次数据上传时间不超过当日24:00。
第三十二条  当HVI与承检机构数据库的数据传输线路发生问题时,采取手动方式将HVI内的检验结果拷贝至承检机构数据库中进行处理;当承检机构与中央数据库之间的传输线路发生故障时,采取通过调制解调器拨打电话号码的方式向中央数据库上传数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时效性。

第五章  复检

第三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和自指定监管仓库提货的用棉企业,如对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交纳复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复检申请者应提供支持复检理由的检验结果(使用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相同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中纤局自收到复检申请者提供的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检验结果与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进行比对,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受理复检,并通知复检申请者提供样品;未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不予复检。
第三十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申请复检,复检样品使用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用棉企业申请复检,复检样品需重新抽取,抽取的复检样品应满足仪器化检验的要求,夹有该包棉花的初始条码卡,并经供方确认。
第三十六条  中纤局受理复检后,指定复检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申请复检者应将留样送达指定的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与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未超过规定允差范围的,原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有效,超过规定允差范围的,复检结果替代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自动消除)并作为该包棉花销售的质量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组织仪器化公证检验从业人员参加统一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仪器化公证检验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措施和内部监督办法,定岗定责,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九条  中纤局应加强对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暂行办法》对各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实施监督抽验;并组织检查组或指定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条  中纤局对监督抽验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仪器化公证检验中发现掺杂使假等严重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应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不再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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